问:请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后(限制性股票),企业应该在什么时候给员工申报个税?是要监控员工什么时候转让股票?等员工转让股票后才申报个税吗?那这个递延12个月纳税,如果该员工在12个月一直没有转卖股票呢?还是企业可以统一时间,在12个月内给所有员工申报缴纳个税?请操作过的朋友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答:延期纳税优惠是因为一次性获得高额收入(税额较大),所以办理延期(解禁日后12个月内)。在解禁后延期内转让股票,应在办理转让之日,按照“财产转让缴纳”,一直没有转让可以在享受12月延期最大优惠的时点一并申报。至于监管员工股票状态,认为完全没必要,只需要告知员工在这期间转让时通知相关负责人即可。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仅供参考
问:在网上看到一个解读说“居民个人可以放弃退税,是指填报申报表至显示退税的栏次放弃退税诉求。(放弃退税不等于放弃申报)”;这样说的话除了已预扣预缴税额=应预扣预缴税额的情况之外,都需要填写纳税申报表吗?有点乱了
答: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文件规定:“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因此,若您需退税但放弃了退税的情形,则无需办理汇算清缴,也不用填写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
问:请问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纳税人怎么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8〕47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上述所称《目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贵司如果符合上述规定,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收入,可以按照减按90%计入应税收入。
(一)自2020年2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人)”栏次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以下称“单抬头海关缴款书”),按照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直接推送给纳税人。纳税人只需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对查询到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或出口退税事宜。纳税人不再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也不需要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自2020年2月1日起,对于同时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海关缴款书(以下称“双抬头海关缴款书”),纳税人需要在申报期结束前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再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对海关缴款书进行用途确认,不需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相关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或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录入对应海关缴款书信息,申请稽核比对。如果稽核比对相符,纳税人即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如果稽核比对结果不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经税务机关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即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二)自2020年2月1日起,取消了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原有180日的数据修改核对时间限制。税务总局公告〔2019〕33号实施前,因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超过180日限制导致不能抵扣的纳税人,可以重新报送海关缴款书信息,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问:2月份无法在截止日期申报,想延期申报,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延期申报的申请时,税款所属期起选不了1月份的日期,提示:规定日期不能小于当前日期。 如果不选择的话,点击下一步就会提示:请填写所有已选的征收项目延期的申报期限(这个期限已经填了的), 这个要怎么处理啊?税款所属日期选不了1月份的,可以选2月份的,难道我要选择2月份的税款所属期吗?
答:可以选,在2月份那里,点一下,就出现1月份了
我是四季公寓的房东,我把公寓出租给公寓管理公司,他们按月支付我租金并帮我扣缴个税。1月,我通过某公益性社会组织向武汉捐了10万元,我那时候不知道有优惠政策,现在2月了,还能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您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个人所得税中属于分类所得,根据9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您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追补扣除。您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如果您捐赠当月有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选择在其中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您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2万元现金,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哦。同时,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99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如果您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选择其中一处扣除哦!
在疫情结束后允许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的要求,对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延长期间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缴。
公司员工自用车辆外出办公,报外出办公的里程报销油费,开回对应公司的油费发票回来报销,这可以当公司费用在税前列支吗?
原则上,只要跟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收入相关的、合理、真实的支出,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目前大部分税务机关都不太承认非公司持有的汽车的使用费用,建议贵司对私车公用的行为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及审批制度,保留各种私车公用行为的内部审批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考虑让公司临时租用员工的车辆,并在临时租赁合同中约定租用期间与公务相关的油费、路桥费等由公司承担,并且最好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需要提供何种资料或证明才能用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