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酒店服务行业一般纳税人,有部分租赁业务,合同签订承租方根据实际用量抄表承担水电费(我方按照电力公司、水务公司售价不再加价),我们作为甲方取得电费发票税率13%,但水费发票税率3%,同时我们收取的承租方电费也可以按照13%,水费能否按照3%简易开具发票,适用的税收政策是哪项?
现答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在2017年7月购买的新能源混动车型为比亚迪牌BYD6460STHEV5在2018年工信部门关于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一批)中列示,根据财税[2018]74号文件是否可以享受减免政策,现在交保险的时候还要求缴纳。如果可以享受减免,2018年度缴纳的车船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我省自2019年6月初全面上线全国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即我省各保险公司通过与中国车辆保险信息平台(简称“中保信平台”)直连,统一使用中保信平台的车船税算税模块计算并代收代缴车船税。该算税模块的政策执行口径和校验规则统一由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规定和维护,真正做到使用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的地区,车船税政策执行口径全国统一。根据税务总局财行和行为税司对财税【2018】74号文第七条规定的政策释义,列入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只有其初始登记日期在新《目录》公告之日以后,方可享受节能、新能源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例如,第四批减免目录公告于2018年9月18日,只有在2018年9月18日以后新购置并且在第四批减免目录的车辆,方可享受节能、新能源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校验码可以使用吗?
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税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销售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收款员、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合计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校验码、二维码码区等。”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如果电力设施是附着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当中的,属于提供修缮服务,2019年4月1日后,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的适用税率9%,简易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其他情形的修理劳务则适用13%的税率。
我老公婚前买了一套房,我结婚前和我爸一起买了一套房都在合肥,现在同时交房,契税怎么算?
根据房产局查房系统中查询结果为准:以购房合同中购房人家庭为单位进行查询。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根据您的叙述,不能准确判断您属于何种个税项目所得,需要核实您实际情况才能给您对应指引,建议您补充描述后重新提交,或致电0591-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我公司所在地当地政府(苏州吴中区)以回购方式对公司进行厂房、土地、停业和搬迁及员工等进行补偿,工商营业执照现已迁至苏州吴江区,现税务还未办理迁移,
1. 是在吴江区税务局办理搬迁清算,还是在原税务局办理清算?如何办理?
2. 搬迁开始时间是如何确认?
3. 搬迁完成后的所得是否可以用来弥补目前经营亏损?
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某公司,专用发票上的银行是A银行,但因我司A银行账号异常,我司出具账号变更函给某公司,某公司是否可以按我司账号变更函上的B银行账号汇款?这样是否会导致发票抵扣税受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10月份开错一张发票未作废,因工作疏忽以为已经作废,导致四季度开票税额超过30万元,请问我这张作废的发票实际已经开了一张相同金额的发票给对方了,请问我这个未作废的发票金额能否不计当期收入,怎么更改,因为税控盘无法更改了。
现答复如下:
未作废的发票需要计入当期的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