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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开具租赁发票的备注详情

开具租赁发票的备注详情

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租赁发票,备注栏除了备注详细地址、租赁期,从什么时候开始不需要不强制要求备注税票号(是否有政策规定),现今的政策是否只需要备注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与租赁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因此,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上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企业也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备注栏备注其他相关信息。

发布时间:2021-01-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个税手续费返还适应什么政策,根据现今的政策,应如何申报此收入(一般纳税人)?

个税手续费返还适应什么政策,根据现今的政策,应如何申报此收入(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因此,代扣个税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二、附加税费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区域设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相关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二)提供劳务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因此,贵司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应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1-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间接发行海外债涉税事项

间接发行海外债涉税事项

公司拟在香港成立子公司间接发行海外债,募集资金通过借款方式或股权投资方式划回国内,请问国内公司在向境外子公司支付利息或分红时,在两种模式下双方涉税情况?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1-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增值税专用发票抬头错误怎么修改

增值税专用发票抬头错误怎么修改

在京东上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申请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拿到公司报销的时候,公司说发票抬头有误,拒绝收分公司抬头的发票,而应该要上级局公司的发票。

然后跟京东客服沟通,他们拒绝了修改发票抬头的要求。

作为一个消费者,如何自行修改发票抬头,或者如何让销售方帮忙修改发票抬头?


问题解答->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因此,如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或应税服务中止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等情形,当月开出的发票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依照规定在开具当月进行作废;如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或应税服务中止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则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如纳税人所发生的实际业务不符合上文所述的情形,则不可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发布时间:2021-01-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也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也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9]20号第三条明确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现在整个国家减税降费的背景下,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也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负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规定:“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发布时间:2021-01-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是否需登报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是否需登报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因邮政快递寄送丢失,记账联在,可以按规定凭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至税务窗口开具丢失证明单,1、请问已开具专票丢失抵扣联、发票联是否需登报;2、丢失已开具专票发票联、记账联、抵扣联,是否需登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根据《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因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记账联丢失,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发布时间:2021-01-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退货回来该笔业务已办理出口退税后续问题

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退货回来该笔业务已办理出口退税后续问题

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如果出口货物退货回来,货款也直接扣除,该笔业务已办理出口退税,针对扣除的货款,我司已冲减收入,也冲减原免抵退的申报数据,那已冲减的这部份销售额还要要按免税或转内销申报吗?依据哪条法规?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因此,问题所述情况,应先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已冲减的部份销售额按转内销处理。

发布时间:2021-01-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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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个文件现在还有效吗?如果有效,优惠目录是否2017年为最新版?具体需要哪些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目前全文有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2)执行。” 第二条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发布时间:2021-01-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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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方开具相关发票抵扣,做账问题

甲乙丙三方开具相关发票抵扣,做账问题

甲乙丙三方。甲乙双方为一般纳税人,丙方为个人。甲方委托乙方装修,乙方从丙方购买部分材料。又因丙方欠甲方账款。所以甲乙丙三方签订抵账协议,三方账款相抵。请问是否可以这样操作,三方正常开具相关发票抵扣,做账?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发布时间:2021-01-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合伙企业怎样才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怎样才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目前,合伙企业所得税是合伙人个人按照承包经营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的,享受不到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0万元,可以按5%的税率缴纳。合伙企业按个人承包经营所得缴税则要高得多,体现不了国家给予所有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希望国税总局能够考虑到合伙企业这一块,实际上众多合伙企业才是真正的小微企业。


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1-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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