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答复如下:
我们的解答范围是有关税收、规费征收的政策法规咨询和办税指引方面的问题,欢迎您就以上问题提问。企业账号开设属银监局管理,有关规定请您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
问题:您好,我想咨询下,A公司从境外购买了免关税但需缴增值税的货物一批,属于海关监管范围内,现将货物结转给另一家也有免税资格的企业B(境内企业),那之前A公司已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可以抵扣吗?另外货物结转给B公司时是否需要按正常销售进行开票?谢谢!
税局回复:1、A公司将货物销售给B公司,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2、A公司销售货物,应按规定开具发票。
补咨询:
A结转货物给B公司需开票是按内销方式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还是按外销方式开具普通发票呢?
我们企业之前是一般纳税人,从4月开始变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盘要如何变更?以前的专票要如何处理?需要去柜台处理吗?如果需要,需要携带什么证件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如下:
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包括您该发票开具单位具体所在地,“旧税号”具体所指,该发票业务类型,具体开具时间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相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本人于3.17日晚在潮汕记(华强清真店)消费122元。其中100元是我在招商信用卡APP上周三五折花50元购买的一张100元的优惠券,商家说我已经使用过优惠,就不能开发票,那我说你至少得给我开72吧,他们还是拒绝开。
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我们是一家事业单位,与一公司签订了APP推广发红包的合同,他们帮我们推广我单位的APP,并给新注册用户发放一定金额的红包.该公司认为红包的费用属于代收代付,他不用开发票给我们.但是在合同签订之初他们已经开了一部分发票(金额已经超过红包总额),我们也已经按照发票金额付款.我的问题是:1、他所谓的代收代付红包不用开发票,合理吗?2、已经开具发票,并且我们也已付款,还能退款重开吗?3、如果他不开票给我们,我们怎么支付这笔费用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七条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司向境内A银行贷款,A银行向境外B银行通过人民币风险参贷方式引进人民币资金贷给我司,假设我司支付A银行10万利息,但A银行只开8万发票给我司,另外2万A银行说是代收代付给境外B银行的,所以没法开票,请问这种情况下没票的2万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问题所述情况,若是你司向境内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应取得境内银行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的规定: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调整为13%。
我司签订了一份销售代理协议,协议约定收取代理经销商的分先保证金5万元,如果没有违约责任的话是可以全部退还的,但是如果代理经销商未在3个月内达到任务要求,5万的风险保证金我司将不予退回。 请问如果我司收取了这笔5万元风险保证金不退的话,需要开具什么样的发票给代理经销商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因此,你公司向客户收取的风险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发票。
答复如下:
如广东省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具体操作请您参考“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_申报缴税2册”中的相关章节进行处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可登陆本网站查阅(具体路径:“首页 > 纳税服务 > 下载服务 > 电子税务局下载专区”)。
如仍有疑问或遇到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系统出错等情况,建议您可拨打12366-1咨询了解。
如需门前申报,可预约后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办此业务,该业务所需资料可登录本网站查阅(具体路径:“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4 申报纳税 > 4.4企业所得税申报”),门前办理税费业务均需要先进行网上预约,目前预约方式有以下三种:1.微信预约:关注“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微服务”—“预约办税”—填写经办人相关信息—“预约大厅”选择所有预约的办税服务厅并预约相关业务。2.电子办税系统预约: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约。3.网站预约:在本网站“纳税服务”中的预约办税进行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