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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个老项目(简易计税备案),出租该项目不动能否选用一般计税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个老项目(简易计税备案),出租该项目不动能否选用一般计税方式?

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同一个老项目,就销售不动产等已作简易计税备案(5%征收率),请问出租该老项目不动产的业务能否使用一般计税方式?


根据财税〔2016〕68号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1-01-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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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发票信息表能否撤销

红字发票信息表能否撤销

您好,我司为购买方,于3月11日在金税盘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于4月15日申报并缴纳3月份税款,现发现该红字信息表上的税收分类编码有误,销售方尚未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

请问,此红字信息表可否撤销,如果能撤销,应该如何操作并准备什么材料呢?若不能撤销,应该如何操作并准备什么材料呢?


以上情况需到办税厅处理。目前税局局统一办税指南未登记上述涉税事项,请您直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发布时间:2021-01-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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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收到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小规模收到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请问:小规模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19年4月财务收到发票,但发票的开票日期是18年11月,发票内容是住宿费。


目前没有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基于发票管理角度,建议你司取得普通发票。请联系开票方,退回原专用专票,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布时间:2021-01-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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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加计抵减

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加计抵减

您好!请问税收优惠: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加计抵减10%,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中完成申请?请指导具体申请流程,谢谢!


PS 4月初参加辖区税局培训得知有此优惠,当时说可以4月税期前直接在电厅申请,无须前台办理。


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暂无此功能,建议您可留意该系统的功能的更新。如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过程中有疑问,您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技术服务电话12366-1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发布时间:2021-01-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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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出租房产税减半征收,1月税务代开发票未减半征收,现在是否可以办理退税,哪里可以办呢

私房出租房产税减半征收,1月税务代开发票未减半征收,现在是否可以办理退税,哪里可以办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多缴的税款,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办理材料(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1、A07112《退(抵)税申请表》,4份

  2、申请退税的入库完税凭证复印件(金税三期系统有记录可不报送)

  3、纳税人申请退税但是不能退至原缴税账号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材料,1份。

发布时间:2021-01-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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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领电子发票可领数量总为零,个税申报异常。

网上申领电子发票可领数量总为零,个税申报异常。

纳税人增值税已申报,但是在网上领用发票的时候可领用数量总是显示为零,这个纳税人申请的是一个月共可领50份,每次领用10份,用完再领的,月度领票并未超过50份,为什么就领不了呢?另外就是这个纳税人是个体户,要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已在自然人申报系统里的生产经营里做了预缴申报,但是电子税局网上那个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依然体现为未申报,请问是什么问题?


答复如下:

    问题所述情况涉及具体发票征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12366选择对应的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发布时间:2021-01-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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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开具日期的确定

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开具日期的确定

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有两个日期,一个是出行日期,一个是填开日期,请问以哪个日期来判定是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呢?比如填开日期是2019.3.28,出行日期2019.4.2,请问这张行程单能否抵扣进项税?


您好,按出行日期确定。除扣税凭证和进项税计算方法的特殊规定外,对于旅客运输的进项税抵扣原则,需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比如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等。

发布时间:2021-01-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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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体育西租赁不动产,对方是境外公司,租金转款到境外,现在不能代开发票,没取的抵扣发票,该如何解决进项税额?

天河区体育西租赁不动产,对方是境外公司,租金转款到境外,现在不能代开发票,没取的抵扣发票,该如何解决进项税额?

我司在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租赁不动产,对方是境外公司,租金转款到境外,现在不能代开发票,没取的抵扣发票,该如何解决进项税额?


答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境外公司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发布时间:2021-01-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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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起征点金额是多少?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起征点金额是多少?

文化事业建设费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中填报超过九万显示超过免税限额。

财税〔2016〕60号中第三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起征点金额是多少?

不按照公告2019 4号提高到月不超过10万元(季3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5号)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发布时间:2021-01-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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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入股投资或无偿私人名转到公司名下是否需要交契税?

土地证入股投资或无偿私人名转到公司名下是否需要交契税?

       你好,我有一块住宅用地(私人名),现在我想把这块地以入股投资或无偿划转形式转到我公司(该公司我是唯一独立股东),请问到时将该土地证由私人名转到公司名下是否需要交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发布时间:2021-01-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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