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在京东平台买了第三方的东西,付款是在京东平台付给京东的。第三方出货和开发票给我们了。想请问下这种付款给京东,但是第三方出货和开发票是不是可行?因为很多电商京东,淘宝都是这样操作的,如果不行有什么方法操作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的项目应齐全,填写的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现在个人付出劳务(劳动报酬),付款企业要求开票,如果我去税局代开票后,还需要对个人劳务所得缴纳个税吗?如果缴纳的话,该如何计算,全年总额扣缴吗,是否涉及双重课税的问题?如果不需要缴纳,代开发票税率是如何计算的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调整税款所属期进行申报。2、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往年的补充申报往年,如果产生税款会加收滞纳金;如果是当年的汇算清缴是申报即可。
你好,请问一下,如果在合同中,购买方不付货款,合同中有担保的第三方,现在第三方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付货款,请问作为销售方要给第三方开票吗,还是仍然按照合同开给购买方呢,如果付款方一定要索要付款凭据,该怎么办呢,有没有具体的法规解释?谢谢!
回复如下: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本人户籍在成都,目前名下有三套房,房屋契税及产权办理情况如下:
1.第一套房位于成都简阳市,于2014年签订购房合同,目前已缴纳契税并办理产权证;
2。第二套房位于成都锦江区,于2016年购买签订购房合同,面积85平米,目前接到开放商通知,正准备缴纳契税办理产权证;
3.第三套房位于成都简阳市,于2018年签订购房合同,目前未缴纳契税和办理产权。
请问目前我这种状况,正准备缴纳契税办理产权证的第二套住房是否可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按照1%税率缴纳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您好,我想咨询下,A公司从境外购买了免关税但需缴增值税的货物一批,属于海关监管范围内,现将货物结转给另一家也有免税资格的企业B(境内企业),那之前A公司已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可以抵扣吗?另外货物结转给B公司时是否需要按正常销售进行开票?谢谢!
1、A公司将货物销售给B公司,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
2、A公司销售货物,应按规定开具发票。
您好,我这边还有一份技术合同已经省科技部门登记,请问是否可以开具免税发票?正常情况下开具免税发票的流程是什么?
您好,纳税人符合免税优惠的可自行开具开具免税发票。并下列要求办理备案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当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备案资料,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您可以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或在电子税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019年4月初注册的一般纳税人,在今年5月份可以转为小规模公司吗?为什么在大厅问询说要求注册满1年才可以转为小规模。也就是说要到2020年才可以转为小规模。课2020年都不知道还有没有这个政策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我司以前年度由于海关调价导致增值税多交,留下很多海关完税凭证尚未来得及认证抵扣,请问新政出台,我司可以4月上传大量海关完税凭证(均未过抵扣期),连续6个月超过50万就可申请退税吗?请问我司是否满足退税要求?谢谢!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