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支付给客户、聘请专家所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属于企业费用,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可凭支付给对方的相关费用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19年1月22日在某店就餐后,前台说暂无法开发票,就提供了一张收据(请看附件);
19年4月11日,去该店询问能否用此收据换开发票,店家以时间太久为由拒绝提供发票;
请问:1、店家这样做是合理合法吗?2、收据换开发票的时间间隔,法律法规是否有相关规定呢?
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上政策,适用所有的一般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1、不动产租赁属于现代服务业的范围,是否适用此项政策?2、取得的进项后续根据用途有部分需做进项税额转出,那转出部分对应的进项税能否加计扣除,若可以加计扣除,那进项税额转出是按原金额,还是按加计后的金额?3、假设进项税加计扣除从4月份开始生效,那是以4月份实际认证金额为依据加计扣除而不管何时取得的发票?
我司为金融机构,我想咨询一下我司与国有银行的海外分行通过同业拆借平台进行融资,对其支付融资利息时,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同业往来利息免税政策免代扣缴增值税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司为金融租赁公司,我想咨询一下我司与国有银行的海外分行进行融资,对其支付融资利息时,是否可以按照增值税同业往来利息免税免代扣缴增值税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公司系一般纳税人,注册在福州市,2019年3月购入一处位于厦门市的不动产,并用于对外出租。按规定增值税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在机构所在地申报。请问:我司本期增值税预缴表和申报表应如何填写?有无详细操作流程?
以上问题,建议参考《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表说明。填表说明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办税服务 > 资料下载 > 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 > 增值税” 选择相应表格进行下载。
我行于2019年3月18日在二级市场买入一笔国内信用证项下同业福费廷资产,交易对手:中国光大银行贵州分行,国内信用证号码:KZ5172190005AA,金额:CNY30,000,000.00元,买入价格:3.45%,起息日:2019.03.18,到期日:2020.03.17 ,该笔业务我行采用预扣息方式,即在买入资产当日就预扣了利息CNY1,049,375.00元。起息当日我行行内资金成本为3.232%,即如我行将上述资产持有到期的话,该笔业务收益点差为0.218%。
但国内证项下同业福费廷资产属于同业可交易资产,即其业务模式与票据的转贴现相似。因此我行将根据同业资金市场的价格变动择机将该笔资产再次转让其他交易对手,以获取交易差价。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开发商买房送车位的销售行为如何开具发票及确认收入?发票应该按实际销售金额开具房子的发票呢?还是按比例开具房子及车位的发票?
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因此,如属于销售折扣行为,应按上述规定如实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