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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物业公司预收一年物业管理费缴纳增值税事宜

物业公司预收一年物业管理费缴纳增值税事宜

您好,我们是一家物业公司,比如2019.3月份预收到业主2019.4.1-2020.3.31期间一年物业管理费,3月款项已收,但未开发票,请问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是否可以暂时不缴增值税,等发票开具后再缴纳增值税?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支付投资款和收到投资款是否要缴交印花税?如果要缴交按什么税目缴交?

支付投资款和收到投资款是否要缴交印花税?如果要缴交按什么税目缴交?

投资方支付投资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合同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于被投资方而言,接受投资后,注册资金增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施行细则》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文件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办税百问

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的留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的留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其中乙企业股东全部为自然人,合并后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按照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持有合并后企业的股权。请问合并之前乙企业的留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所述需了解具体情况(企业性质为何种?所述自然人股东的留存收益具体指什么?将会以什么形式处理?),请补充上述情况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12366选择对应的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2019年4月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证书,是否可以享受3600元专项附加扣除?

2019年4月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证书,是否可以享受3600元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请问:2018年12月取得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书,2019年4月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证书,是否可以享受3600元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以证书上的发证批准日期所属年度为准。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国有企业受政府委托代理征地拆迁增值税相关

国有企业受政府委托代理征地拆迁增值税相关

您好,国有企业受政府委托代理征地拆迁工作,不垫资,收取代理服务费,请问:1.代政府支付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费如何缴纳增值税;2.若只就代理服务费缴纳服务业增值税,应具备什么条件?谢谢。


你司代收转付的拆迁补偿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你司收取的代理服务费,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增值税  

办税百问

物业公司,有多个对外劳务派遣项目,是否可以分别对不同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或差额征税?

物业公司,有多个对外劳务派遣项目,是否可以分别对不同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或差额征税?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A公司股票收益权转让业务税务问题

A公司股票收益权转让业务税务问题

2017年2月,A公司出于融资需要,与B证券公司签订《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所持有的一上市公司的10万股的限售股所对应的股票收益权转让给B证券公司。自该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至标的股票收益权全部实现止,标的股票以及派生股票产生的股息红利、出售股票所得款项及其他收入,由A公司在获取该收入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专户。如果A公司将其所持标的股票出售给中C公司,则A公司在本协议项下向B证券公司划付查收标的股票所得的款项的时间应以中C公司指令的时间为准。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如何办理避免双重征税申请

如何办理避免双重征税申请

如何办理避免双重征税申请,我们公司在印尼雅加达提供技术服务业务,在收款时,印尼税务收取20%税务,说需要我们提供DGT-01,可以免收10%,请问深圳福田这边可以办理么,是否有具体流程说明。谢谢。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涉及的政策法规较多,且具体的是看业务合同而申请备案,参照相关政策较多,建议您参照我发给您的信息,搜索了解。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谢谢!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请问服务类的发票,一定要开具单位、数量、单价?

请问服务类的发票,一定要开具单位、数量、单价?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2019年桥闸过路费怎么抵扣,抵扣之后用不用复印件流程备查?

2019年桥闸过路费怎么抵扣,抵扣之后用不用复印件流程备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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