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股份公司变更股权是否到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工商局只做章程备案就可以,税务局这边税务登记证要变更吗?总的注册资本没有变化。只是股东从5家变更为4家,股权比例发生变化要去税务局做税务登记证变更吗?
“一照一码”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一照一码”纳税人《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 因此,公司股东变动,需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请问:同一投资主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同一投资主体?总公司无偿划拨房产给分公司是否可以适用上述免税政策?
您好,我为自己的中国电信手机号(归属地南京)预充值后申请在线开具电子发票,但是电信反馈预充值余额已发生消费,不可开票,咨询人工称因为预充值前手机有欠费,预充值后欠费金额当即从充值金额中扣除,即发生了消费,因此不能开票。请问这种拒开票的行为是否违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我想提问的是:只要制成(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这些产品就符合这个政策还是必须是从屠宰到分割完成才符合这个政策?
您好!企业租入2016/5/1前取得的不动产, 出租方提供5%的增值税发票, 企业将一楼店面转租给第三方?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若贵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若贵司是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之前承租的房屋,再转租的,可以备案,选择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若你司取得(租入)该不动产的时间为2016年5月1日后,再转租出去,不适用简易计税。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您好 请问根据法院裁判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等进行房屋过户,未另外书立书据的,是否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回复如下:
根据您的描述,经核实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是根据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实际金额直接从系统提取。由于不了解您企业的具体情况,经请示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因自身申报错误导致完税证明金额错误,需将之前完税证明交至税务机关并办理退税程序后,重新缴纳并开具正确的完税证明,但贵企业是否适用此解决办法,建议具体事宜联系贵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若纳税人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纳税人自己所控股的企业,纳税人提供企业控股的证明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的第十三条第四点的其他合理情形?
答复如下: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企业将产品用于广告宣传,成本为80万元并计入销售费用,市场不含税价100万。那么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是否应该视同销售收入调增100万,视同销售成本调增80万,同时广告费支出调增20万元?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