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车辆停放服务,属于不动产租赁,但是我们公司是承包车场后再自己经营的,季度收入超过30万元,是否适合增值税差额征收?增值税应该是增值部分才需要缴纳税,但是我们承包车场时已经给出一笔租金,我们再自己经营转租给车主,那应该超出部分的收入征税,现有政策好像都不适用我们经营车辆停放服务这一块。
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其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详细建议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规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相关内容。
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无住所个人,从2019开始连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6年,在第七年度不满183天,其境外所得如何征税?
个税实施条例及2019年第34号文均对以上情况做出规定。
答复:您好。对于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应视为非居民个人,其境外所得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包括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并且该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57号: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我公司是常州龙泉管道有限公司,计划先以货币资金成立100%控股的子公司,然后再以闲置的土地、房产增资该子公司,请问以土地房产增资属不属于财税【2018】57号文第四条里面的改制重组,这种情况可不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8〕57号规定: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重组类型请联系当地主管局核实。
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只要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即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公司从事组装功能手机出口、同时也生产部分配件,如:主板、手机注塑部件成型。现有客户要求我们SKD散件出货(大部分原材料为从供应商外购与我司生产的手机注塑部件配套)报关出口,请问可视同自产货物享受出口免抵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先期对其他公司的投资,如今退资,退回来的投资款算收入吗?谢谢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本公司是从事港口货物装卸及仓储的非独立法人公司(分公司),需要集团其他单位为本公司提供机械吊装货物及在港区内装卸、运输货物,向本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签订合同,本公司就此项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需要缴纳,是按印花税那项缴纳。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我公司(下简称公司)在成立初期,大股东将部分股权按照市场价转给了有限合伙企业,此有限合伙企业为作为公司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此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份由大股东持有。后大股东根据公司员工的贡献度,将部分份额以对应的公司账面净资产价值转给部分骨干员工(人数占比不超过15%)。我们想咨询下,此类情况下,我公司对员工激励事项能否按照财税2016年101号文进行备案,对个人所得税递延到员工实际产生收益时按照20%缴纳个税?
根据财税〔2016〕101号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