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8年11月份参加软考(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2月出成绩,合格标准公布于2019年1月,证书于2019年4月可以领取。按照个税app的流程,申报抵扣需要填写证书编号和批准日期,但是批准日期为考试日期也就是2018年,按现在的政策只能抵扣2018年度,这样的话每年下半年考试的考生,永远不可能抵扣当年的个税,因为证书编号出来都已经明年了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付,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所以如您是2019年4月取得证书,在2019年当年进行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是2019年开始实施的,2018年取得的证书是不能扣除的。且职业资格证书必须是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中分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证书才可以扣除。
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涉税。
如:2011年11月自然人甲向自然人乙放贷款100万元,年利率24%,按季度付息,2012年11月一年期间甲向乙累计收取贷款利息24万元,最后一次收回本金100万元,直至2019年1月税务部门发现此事并进行处罚。
请问:该交易业务是否需要交税?甲乙双方哪一方交税?需要交纳哪些税种?有无滞纳金及罚款?涉及的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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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我公司是科技型企业 有研发项目 2018年研发费用是 200万 在2018年收入是500万 但都不是研发项目产生的收入 是公司其他非研发项目产生的收入 那么 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假设无其他调整项目 应纳税额是不是应该是500-200*1.75=150万 ?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因此,可以扣除。
法院拍卖的车子,销售方4S店已倒闭,法院无法提供合格证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何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何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二、《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近三年的个税手续费返还申请有截止期限吗?税务局会发短信等方式提醒扣缴义务人办理,以避免申请逾期?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
“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物品贸易企业(非二手车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是否可以用销售货物的13%的税率进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以下简称90号公告)》文件规定,按3%进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已经开具了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该怎么处理?
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一般计税办法征收的,若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前的,税率为16%;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后的,适用税率为13%。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双方均不确认成本、收入,对企业所得说是否有影响?如双方税负不一致被认定为避税,在所得税上调整一方的收入,另一方仍没有成本?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无论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都需要确认收入。
我集团内甲公司向银行借款,再将这笔借款借给其他公司,资金流清晰,利率等均符合统借统贷的政策要求,但是该甲公司不是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也不是财务公司,是否可以按统借统贷的政策?
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2017 年 5 月 开始预售的营改增后新项目,预计 2019 年 12 月交付,项目预算期间经历两次税率变化,税率从 11% 调整至9%。预缴税金时我公司计算不含税销售 额都是按当时的适用税率计算,请问房屋交付补缴增值税时该如何确认应交增值税额,是否需要按合同签订时间的不同税率分段计算开票?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