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已经申报增值税但未缴费,但是还有进项要抵扣,要怎样才能把这些进项抵扣回上个月?
广东的可以作废申报?是不是厦门的跟广东的不一样?
厦门的能不能去柜台那边处理?
回复如下:如果是当月进项认证未申报抵扣,属于企业自身原因没有抵扣的,不能作废申报,属于申报有误的才可以更正申报,建议联系主管区局核实。
请问我司有一票货物属于原产自国外,在保修期内2018年12月从国内报关(出境无偿修理)出口到国外维修后复运进境,现在这单业务已全部完成,这中间的出口环节需不需要在4月18号之前到税局或者退税局备案免税。
回复如下:根据您的描述,以上问题若仅出境维修,不属于贸易出口,不需到税务部门备案。
结合国税函〔2009〕9号、公司法(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二条)的内容,分公司跟总公司应属于同一法律主体(不是平等法律主体),总分之间的购销(以发票结算的)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分查实和核定两种征收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我们企业原因导致第三方企业设备受损,我们付款维修了受损的这台设备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把设备还给了第三方企业,请问我们的这张发票税金能抵扣吗?
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目前企业中股权转让的不少。2014年3月份注册资金认缴制以来,很多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就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双方就尚未实际缴纳的注册资金转让定价为0,如何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呢?目前政策没有对这一块进行具体的规定,该如何把握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 额:
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您好,请问一下厦门那边能不能撤回或者作废未缴税的增值税申报?
增值税已申报,无法撤回或作废。若申报错误,可以通过“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更正申报”,选择要更正的税种进入更正。
我是参加18年的中级会计考试,19年3月底拿到中级会计证书,想问下,这种情况可以用来抵减我的个税吗?每年减3600那种。
您好,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当年是按照证书上的批准日期确定。
根据国税函〔2009〕9号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我跟总公司是同一法律主体,并且总公司调拨商品给分公司,是没有签订合同的,仅以增值税发票结算,采购金额是否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了?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