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1]12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二、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四、通行费电子发票其他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如果取得这种通行费的电子普通发票需要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吗?如果需要要具体怎么操作?
回复如下:取得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需要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具体操作请联系税控公司进一步明确。
我有一个问题需要咨询下,A公司拥有一宗土地使用权,账务上处理为无形资产。B公司有一条铁路专线附着于其土地上,账务处理为固定资产管理。现在两个公司分别将土地使用权和铁路专线转让给C公司。A公司要缴纳土地增值税,那B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您好,请问个税申报时,有本月新调入本公司的职工,其中累计收入是按本月的收入填报,还是按该员工从一月开始到本月累计的收入之和申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有个问题咨询下,B公司拥有一宗土地使用权,A公司有一条铁路专线附着于其土地上,现在转让给C公司。B公司要缴纳土地增值税,那A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我本人是南通户籍,我老婆是无锡户籍,我在南通已经有一套房,是我个人名字。现在双方一起在南通合买了一套新房,办理契税时需要去无锡打无房证明吗?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应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3份。
(2)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税官好,我司一员工获得了福建省引进人才补助,该补助经费由我司账号代收后,全额转给员工。问
(1)由于该组织要求我司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就该经费开普票是否合理?如果可以开具,税率是多少
(2)如果不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哪种形式发票较为合理
答复:取得“人才引进补助”收入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不得开具发票。
目前暂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平台”的税收优惠。国家鼓励创业创新,有相关的税收优惠,如增值税小微优惠、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等。建议企业登陆我局网站首页,进入“税收宣传-税收专题-双创税收优惠政策”版块,详细了解,再结合自身情况加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