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重新备案。根据以下不同的业务提供相对应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建筑服务:(2018年1月1日起实行一次备案制;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无需另行备案) 16、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①A0403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2份;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17、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①A0403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2份;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我是一个体业户,2004年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名称是我的名字(姓名),发票专用章也是我的名字。2008年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名字改成了我的门头的名字。事后,我根据客户需要,又去刻了一个与营业执照名字一致的发票专用章。最近,一客户让我给他开具发票,要求我加盖门头名字的发票章,他拿到发票去单位报销时,单位通过发票系统核对发票,发现发票使用人和加盖发票章不符,不给报销,请问,这种情况我应该如何处理?税务部门对我是否处罚?处罚依据又是什么?
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本人于2019年1月26号填写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其中的一项为房贷利息,当时住房租金需要提供合同编号和房东身份证号码,房东不予提供,后了解到不需要这两项也可以申报住房租金,随于2月26号作废房贷利息申报改为住房租金,3月26号公司财务通知房贷利息作废了,住房租金申报未生效,所以这一项抵扣为零,同日去福永桥底税务局处理此问题被告知他们这边系统没问题,请帮忙处理比技术问题,姓名:舒XX 身份证号码:420117XXXXXXXXXX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选择上述其中一种方法录入即可。
您好,我公司的房屋租赁业务于16年4月28日,在税务局做过优惠备案,适用于按简易办法征税一般纳税人,该业务一直以来开具的增值税率为5%,税务局网页显示该业务的有效期止为19年4月30日。请问,我要继续按简易办法征税需要怎么操作?如果要附租赁合同,我们公司租赁了几百户商户,需要把合同都带到税务局备案吗?
答复:若优惠时间到期,需重新备案,只需备案一份即可。
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因此,建筑服务不适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发票不完整请退回重开。
我司工资薪酬统一都是跨月发放。正常情况下1月入职2月发放工资3月申报,按以前操作的话,1月入职员工2月取得工资可享受扣除费用为5000,但是新个税申报系统默认按入职时间计算扣除费用为2*5000。这种情况,是要修改员工入职时间,还是由员工汇算时去补税?是否会对多扣除的费用补缴滞纳金。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假设A员工2019纳税年度都在本公司任职,截至1月税款所属期任职受雇月份数为1个月,在2月征期正常申报,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2月税款所属期任职受雇月份数为2个月,在3月征期正常申报,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2;......如此循环,直到12月税款所属期任职受雇月份数为12个月,在次月征期正常申报,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12。系统的测算是符合文件规定的。
异地常驻人员回机构所在地参加会议或报告工作,其发生的差旅费用是否能列支为差旅费,取得的机构所在地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抵扣,所得税是否需要调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住宿费所取得的进项,如果属于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的情形,则该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帐务处理请根据财务制度要求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