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赠予得到的房屋再次进行买卖,买卖双方需要交的税费各为多少?满两年和不满两年存在的区别?房屋来源是直系亲属赠予的房屋,不满五年也不是唯一住房。谢谢。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卖方:如您转让的是非自建的住房,满两年,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免征的情况下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都是免征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满五唯一的条件:转让三代直系亲属间、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间受赠住房情形的,(计税价格-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不得核定征收。
我司是属于农产品加工行业,采购冻鱼皮加工成泡椒鱼皮、麻辣鱼皮等等再对外销售。采购冻鱼皮取得的发票是税率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想问下我司是否适用按12%扣除率进行进项税抵扣
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公司有同事在读在职研究生,请问专项扣除继续教育每月可以扣除多少金额,可以扣除多长期期限?谢谢
纳税人自己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继续教育,在受教育期间,由本人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上述发票不能使用。
因销售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在判决书中判决购货方支付我们公司资金占用费(已未支付的应收账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应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我公司在收到该笔资金占用费时,是否属于单独的利息赔偿按金融服务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您好!请问外购设备计入在建工程,还未验收转入固定资产,现因生产转到国外,所以直接将设备出口贩卖,是否符合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谢谢!
是否符合自产货物,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附件四<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进行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发票开具不完整请退回重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的第六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那如果是滴滴开具的那种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是公司或个人都可以进项抵扣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我是一家工程建筑企业,2018年10月10日与甲方签订100万工程施工合同,约定2019年2月3日支付第一批款20万,建设方2月已按10%开票20万。约定2019年4月3日支付第二批款20万,相关工程量已完成50%。2019年4月3日甲方要求开票结算第二批款,此时建设方应该开多少税率的发票?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时间支付第二批款,建设方又应该开多少税率的发票?
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