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我公司于2016年注册成立,目前仍在筹建过程中,尚未开始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活动,2018年将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取得理财收益,请问:取得银行理财收益是否即应认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要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得税的纳税申报?还是说2018年仍属于筹建期、银行理财收益冲减开办费(等正式开始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后再一次性计入当年度费用)?
回复如下:属于筹建期,银行理财收益冲减开办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十五条规定: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如果个体工商户业主,既取得经营所得,又取得综合所得,在计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时,业主费用该如何扣除?还能否扣除每月的业主费用5000元?
2018年盈利需要弥补2017年、2016年亏损,请问必须要有税务师事务所出具2018、2017、2016年度的税审报告吗?
目前并未有规定强制要求亏损企业需要提供税审报告,若是有相关资产损失,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要求来出具有关报告。
根据财税字〔1995〕5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我单位为购物中心,与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有2种,一种是按照营业额提成,另一种是固定租金与提成租金取高,请问这2类合同的印花税如何缴纳?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需要核实企业印花税如何征收
1、汇总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号)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我们出租地下库房 需要按照租金缴纳房产税吗?如果地下库房空置期间 需要按照原值模式缴纳房产税吗?我们没有单独核算库房的成本,如何确定库房的原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 财税〔2005〕181号)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我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12月开具普通发票销售,2019年1月初被退回。但我公司1月份申报时,已对被退货物缴纳了增值税。想问问,多缴的增值税,可否退税。主管税务局答复,被退回货物的增值税,不能退,只能抵顶以后的应缴税金。但我公司月销售基本低于10万元。想问下,真的不能退税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我司在北京注册,现要从北京迁移到厦门。在北京税务注销成功至厦门税务报道期间,我司业务仍然正常进行,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发票开票名称可以继续用原先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吗?如果不行,该怎么办?
回复如下:应与工商营业执照信息保持一致。如还未注册完成的企业,建议发票先开法人的名字。
您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取得的进项发票16%的,退税时比方说是13%的,中间的这个3%的差额应该怎么样做账务处理?谢谢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四款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