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是新注册的批发业有限责任公司,想通过小规模纳税人来办理税务问题,想了解以下几个问题:
1、银行开户之后多久应该去办理税务的事宜。
2、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做16%的增值税发票吗?
3、小规模纳税人开票可以申请打印机自己开票吗?还是应该到地税去?
4、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固定额度的发票吗?
5、小规模纳税人时间节点和报税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如下:
1、银行开户与办理涉税事项没有直接联系。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取得的合法收入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如果没有土地证、没有规划许可证、没有施工许可证、没有预售许可证的销售行为已被刑事判决认定构成合同诈骗,房开企业收取的房款已被认定犯罪所得。对于刑事判决认定的违法收入企业还需要做纳税申报吗?申报哪些税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问题:货代企业的代理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
比如一笔门到门的代理业务,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环节:(1)委托人(客户)与货代公司的委托协议,协议载明未税总价格,但未分别载明装卸、搬运、运输等费用;(2)货代公司与运输企业(供应商)的运输合同;(3)货代公司与其他(供应商)的装卸合同,报关等与运输无关的合同协议。
按印花税条例理解,只对条例中列举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不征税。营改征后,对货代企业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出现了不同看法。(1)有的认为对上述3个环节的业务按合同金额都缴纳印花税,如果没有书立合同,则按发票载明金额纳税。(2)有的认为只对第二个环节,即货代公司与运输企业的运输合同纳税,如果未书立合同,则按发票金额纳税。(3)有的认为,对第一、二两个环节中涉及运输的金额缴纳印花税。
在系统的。企业所得税(年度关联申报)有下表
2016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封面)(已保存)
2016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已保存)
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已保存)
G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已保存)
G101000《关联关系表》
但我点申请提示:申报失败! 这个征期您已经申报征收项目代码为的10104税种,请您核实!
新政策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附加税,那么原来的政策规定月销售额30万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教育费及附加,这个规定还适用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另外,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的规定,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因此,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按上述规定确定。感谢您的咨询!
您好,我司是取得保监会许可证的保险经纪公司,我们会与很多个人代理人签订协议,他们取得佣金。我公司是否可按照税总公告2016年45号的规定,为这些个人保险代理人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请自行判断您的实际情况,按照文件规定处理。
1.个人出租非住宅,个人所得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免征;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此,个人也可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12月到税务局代开了增值税专票,现在由于合同作废了,客户将发票退回,已经跨年度的专票还可以开具红字发票么?可以开的话要如何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已经交的增值税要怎么办?
1、已经跨年度的专票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2、对方若已认证抵扣,由对方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交由你司,若对方未抵扣,票退回你司,由你司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你司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到代开发票柜台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我司是有限合伙企业,2018年12月迁来山东。因我司虽设置账簿,但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2019年1月由山东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00]91号第七条的规定,对我司生产经营所得的进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3月初接到山东主管税务机关取消核定的口头通知,并对1、2月收入按查账征收方式重新计算,请问,一年之内变更征收模式是否可以?我司是否应该继续核定征收?
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该文件没有规定变更征收方式有关时间的限制。 企业按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