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发票汇总开具时,备注栏中信息量太大,无法全部打印,怎么办?目前,税控系统中没有备注清单模版,企业自行制作汇总清单,打印后加盖发票专用章有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执行。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感谢您的咨询!
根据(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我司以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成交总价款30亿元,合同中无其他费用或附加条件。取得土地后需要缴纳的大市政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谢谢
回复如下:根据财税〔2004〕1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你好,我们是苏州工业园区内的一家出口企业。
目前出口订单比较琐碎,每月就同一客户的同一产品会有几十份出口报关单。
想了解是否能汇总同一月份,同一客户的几份报关单,汇总开具一张出口增值税发票?
回复如下:目前政策上没有限制,但建议您再与擎天软件公司联系确认一下在擎天系统录入操作时会否有影响,会不会有疑点。
您可通过我局网站首页 > 办税服务 > 资料下载 > 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 > 其他税费 ,下载《调整印花税核定申请表(含样表)》,通过样表了解填报要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第二条规定,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我司与国外一所大学签定合作研究协议,共同研究开发项目。项目由国外大学主持出资,根据项目进度按季度支付我司项目资金。双方共享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在项目执行期,双方会共享实验数据和实验阶段性成果,必要时会通过国际快递邮寄部分生物材料用于推进实验进展,同时双方在有必要的前提下会派出技术人员互相支持实验工作。合作期间不会发生产品的买卖行为。项目资金全部用于研发,主要用于实验耗材和实验参与人员的开支,不会用于购买贵重大型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目前我司已收到部分项目资金,现有如下问题:
1、 该部分资金是否应记入收入?
A公司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但是A公司发过来的专票中的公司地址开错了(原因是B公司提供信息错误),B公司财务并不认可此发票这种情况下请求A公司进行重新开票。但A公司以不符合退票标准,拒绝重新开具发票,请问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解决?能否以投诉方式维护权益。
您好,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有误的情形可以作废或者冲红发票重开,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重开正确的发票,如A公司拒绝重开发票可以进行举报。您可以拨打12366-4举报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公众参与-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模块上传证据资料进行反映。
根据《关于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出口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您应在开具出口发票时,在备注栏内填写出口离岸价格金额、币种(出口美元金额和汇率)、“出口”字样、合同号等信息。
1、我公司是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如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可否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的规定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如我公司开展售后回购业务,我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应该按贷款业务缴纳增值税,还是按购入、销售商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附件2 ……一、……(三)销售额。……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