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政府的要求在开发范围外为政府配套建设一展览馆,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该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土地成本支出在土地增值税计算时扣除,还有其取得的相关进项是否可以抵减增值税
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我的企业在注销环节时,税务机关发现我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税务机关对我做出了责令限期改正(假设为3天)。我承认无法补全账簿,是否可以主动在税务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当天就缴纳罚款?还是必须等到3天后才能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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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咨询认缴制下股权0元转让缴纳印花税吗?有的人说不管是认缴还是实缴都按转让份额缴纳印花税,这样对吗?注册资本是在实缴时缴纳印花税,为啥转让股份在认缴的情况下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购买住房契税: 家庭唯一住房 90平方米以下(含)计税价格×1%,90平方米以上,计税价格×1.5%。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90平方米以下(含)计税价格×1%,90平方米以上 计税价格×2%
您好,异地建安企业可下载注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行个税申报。若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联系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居民企业A公司直接投资了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又直接投资了居民企业B公司,B公司赚了钱,对合伙企业分派股利,合伙企业又对A公司分派股利,A公司对这部分的投资收益属于免征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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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劳务报酬代开增值税发票,其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能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是按照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要经过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每个阶段考试都会颁发合格证,那么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或综合阶段考试合格证能否进行个税的抵扣,还是要等到拥有了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和综合阶段考试合格证之后申请了注册会计师证书(执业或非职业)才能抵扣个税?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合格证不在此范围内,需要注册会计师证)。
A将其资产无偿划转至其全资子公司B, 企业所得税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划转完成后B公司引入了新股东,股权变更后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为40%,划入资产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请问:上述资产划转后未超过12个月B公司的股东变更,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公告第七条: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未变)、公司性质(未变)、资产(未变)或股权结构(由A100%控股变为A持40%股权)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我司委托代征劳务费增值税,税务网站改革之后,无法网上自行申报增值税附加税,想请问一下增值税附加税该如何申报?
您好,系统升级后,在申报增值税的报表中同时有一张附加税申报表,如是补申报之前的附加税,请在电子税务局增值税附加税(费)补申报模块操作或者去办税大厅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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