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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没有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如何入账

没有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如何入账

有些原来年份没有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装修等项目,如何能够入账和取得发票?以及对应的手续办理程序、税率税点是多少?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另外,接受服务方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及促使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方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也应在接受服务后及时向销售方索取发票。此外,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二、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来文所述指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提供装修服务在增值税方面的征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及企业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判断其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另外,如企业销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上述减征增值税规定的,应向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etax-gd.gov.cn),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优惠->增值税优惠备案”栏目进行操作。办理该事项具体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税收优惠->减免税管理->减免税备案->增值税优惠备案->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栏目查看相关办税指引。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

办税百问

认证勾选发票作废

认证勾选发票作废

A是上海企业,销售方

B是江苏企业,购买方

A在1/22给B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b在1/31上午告诉a发票有误,需要重开。a当时把发票作废。下午b财务告诉a发票他已认证勾选。现在情况是,a重开正确发票,进项转出,问b要之前作废发票的底联,b不给,原因是江苏税务局说a违章操作,需要罚款。如果a在当地上海税务局办理罚款之后,b江苏税务局会返还之前作废发票的底联吗?(上海税务局作废发票一定要有三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关于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吗

关于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吗

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日常搞活动赠送的礼品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吗?另外公司印刷的手拎袋、档案盒、挂历等销售物料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吗


  您好,对于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没有期限要求。转让非土地使用权的无形资产,不论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税率均为6%。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我是两个公司工资薪金之和超过5000,在网上可以自行纳税并且办理吗?

我是两个公司工资薪金之和超过5000,在网上可以自行纳税并且办理吗?

  目前原移动办税APP已停止使用,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登录方式)仅能办理2018年自然人个税业务。居民纳税人取得的2018年12月份的两处以上所得,需要在2019年1月固定一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申报,但是居民纳税人在2019年取得的两处以上所得次月不需要合并申报,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固定一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申报。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电力安装企业税率的问题

电力安装企业税率的问题

问:某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具有建筑安装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所安装的设备和工程所需材料都是外购商品,一般一个工程项目,安装费用占40%,材料费用占60%,现在该公司开给发包方都以建筑安装项目,税率是10%,请问这样对不对?是否要分开开票,将材料部份按16%,安装部份按10%税率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比独生子女还困难,如何申报个税

比独生子女还困难,如何申报个税

三个子女中,一个因病去世,一个先天残疾并取得国家二级残疾证,需要人照顾,父母60岁以上了也需要照顾,能算独生子女吗,如何申报个税


感谢您的咨询!根据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如何理解财税2016 36号文件,附件4中第七条,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如何理解财税2016 36号文件,附件4中第七条,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如何理解财税2016 36号文件,附件4中第七条,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回复: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该条规定进一步的解释,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小规模纳税人领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可以享受起征点内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领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可以享受起征点内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领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季度开票金额没有超过起征点,申报时候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或者是参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享受免征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新文件是否有新解读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新文件是否有新解读

2019年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新政策,还有行业以及时间限制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非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建在建工程时计算增值税能扣除地价款吗

非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建在建工程时计算增值税能扣除地价款吗

我单位有一个在建工程想出售,请问题计算增值税时能扣除支付的地价款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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