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购进材料,加工成测试用车,加工后的测试用车不用于销售,请问之前购进材料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另外我公司也会购买一些商品用于展会中展览,展览用的商品进项税能抵扣吗?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请问:如果符合第二条的规定 那么就不用受债资比2:1的规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额扣除?谢谢
答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8年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万,而截止2018年末企业为累计亏损,请问2019年4月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万额度能否自动恢复。若不能自动恢复,在4月前进行2018年所得税汇算申报后能否恢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同一个单位内,发放2019年一次性全年奖金,部分人选择并入全年所得综合纳税,部分人选择按12个月找税率的方法单独扣税,两种方法并行可以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房贷个税抵扣已经填写了一套住房,享受优惠期间如果置换了一套住房那么新置换的住房还是首套利率是否还能享受房贷个税抵扣优惠?是否能享受剩余部分优惠?如果不能,享受优惠期间房子卖掉了,我需要立即删掉房贷个税抵扣信息吗?
根据国发〔2018〕41号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经营涉及以下税费: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税率为1%。
4.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5.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
纳税人办理的识别号中,字母O与数字0在同时使用,请问,谁能分清字母O与数字0,对具体工作者,带来了无穷烦恼。希望,只用一数字0,就不要再使用字母O了,不知可否接纳,改进,拭目以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由工商部门发放的,建议您向工商部门提出建议。
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
您好,我的社保在北京缴纳,因为工作单位更换原因出现断缴情况,现在进行申请补缴,社保中心要求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税清单,个税申报在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这里,现在本地税务部门只给提供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北京社保中心反馈说完税证明上面不能显示就职单位信息,不满足资料要求,因此不能进行补缴操作,请问为何本地税务不能提供个人缴税清单呢?急盼回复,望协助给与解决,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规定:
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件的内容,保险公司营销员佣金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请问:月度如何计算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每月在计算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展业成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还是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这些项目??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查询通用机打发票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发票查询,具体步骤如下:首页——公众服务——发票查询;或者浙江税务手机APP--查询--发票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