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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个人住房迟交契税要缴纳滞纳罚金吗?

个人住房迟交契税要缴纳滞纳罚金吗?

有滞纳金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办税百问

企业跨区变更带来的问题

企业跨区变更带来的问题

您好,听说企业跨区变更住所需要将税务进行清税后才能迁走,据说清税需要缴纳房租税和残保、工会经费等,加起来需要数万元,请问是真的吗?作为创业阶段的小微企业很难承受这个成本。


答复如下:迁移之前需要把之前欠税缴清。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监理企业总公司签订合同,能否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取款项?

监理企业总公司签订合同,能否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取款项?

监理总公司参加投标,中标后跟发包方签订合同,经三方协议监理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监理业务,并由监理分公司开具发票及结算监理费。这样开具发票是否可行?建筑企业对于这种情况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11号文件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实名认证纳税开发票

实名认证纳税开发票

您好!我在三明有一房产,产权人是我和我妻子,产权证只写我妻子的名字,我妻子身体不好,长期在厦门住院,我大多数时间在厦门,三明房子出租,我们想主动纳税开房租发票,请问可否委托我三明的朋友代认证纳税开发票?或者我本人到三明办理实名认证纳税开发票?若可以各需带何证件手续?


您好!发票代开属于实名办税业务,需由本人前往代开。若您是委托房屋中介或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的,可以由受托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文件依据: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如何修改电子税务局的纳税人注册信息

如何修改电子税务局的纳税人注册信息

法定代表人的移动电话有变化,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的信息需要更改,需要到什么部门办理变更,需要提供什么资料,需要走什么流程,求详细步骤


如您需修改来文所述的信息,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etax-gd.gov.cn),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栏目选择相应的变更事项进行办理。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小微企业月销售免征额改10万了?

小微企业月销售免征额改10万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民政福利企业退税问题

民政福利企业退税问题

某民政福利企业在外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外地未办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也未在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是回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办理了民政福利退税手续,请问是否如法?在外地生产经营的业务是否能回本地享受民政福利退税待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一般纳税人

总公司销售额为300万元,分公司销售额为360万元,这个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总公司销售额为300万元,分公司销售额为360万元,这个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请问一下公司2018年连续12个月总公司销售额为300万元,分公司销售额为360万元,这个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标准是按照总分公司汇总起来算,还是总公司算总公司的分公司算分公司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二十二条条的规定,(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公积金贷款利息抵个税与专项扣除房贷抵个税是否冲突

公积金贷款利息抵个税与专项扣除房贷抵个税是否冲突

专项扣除房贷抵个税之前天津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以抵个税,专项扣除房贷抵个税政策出台后,请问天津公积金贷款利息是否可以继续抵个税,是否冲突,比如专项扣除的首套房是商贷可以抵个税,如果天津公积金贷款二套利息是否可以继续抵个税?


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9〕34号 

一、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的累计预扣法

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的累计预扣法

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件的内容,报销营销员佣金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请问:对于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在月度进行扣缴时,每月是否可以扣除扣减费用(5000元/月),是否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5项内容)?谢谢


    您好,请参阅《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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