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从2019年开始是否不用出具专项报告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1、子女数量有无限制,若三个子女,那么每个月最高可享受 1000*3?
2、继续教育中有两类:学历学位教育和职业资格教育能否同时享受优惠? 如1-6月,享受6*400的学习学位教育,在7月再次享受3600的定额扣除
3、继续教育中的职业资格教育3600的定额扣除,可以在每个月申请吗?
4、大病医疗中最高80000的定额扣除,可以在每个月申请吗?
5、如果[年度定额扣除]每个月申请,按现有体系,年末申请的话可以更好地享受税收福利?
注册类型的判断是工商部门判断和处理的,无法做出指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国税机关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网络签订三方协议,由于这个月高新区征收机关代码变了,已经把原有国地税三方协议书银行税务全部作废了,从网上平台打印三方协议文本出来,又去银行重新签订了三方协议,税务也从新录了税务也验证成功了,但是扣税的时候就提示三方状态异常,同一个银行,国税的可以扣税地税的就是不行,银行也陆续跑了两次重新作废再签订两次,到了税务窗口这块换是三方验证成功扣税提示三方状态异常提示代码好像三AA,银行这个月之前,三方都是正常可以扣款的,这个月从前签订就是地税不行。不知道哪里出了问题,我们公司这个月地税税款上百万了,着急的不知道怎么办。几个股份公司也是这种情况,地税不可以。还望12366平台及时解决我公司出现的这种情况。我们公司用的都是渤海银行。
因操作失误,把本该属于2018年12月税期的进项发票确认到2019年1月份的税期了。造成12月份无可用进项发票,数额大单位无法承担如此高的税款,请问我该怎么办?本征期还有三天,急需解决。
回复:抱歉,发票勾选后无法更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我想问一下,我是上海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里面住房贷款利息,我在app里面填报好了,但是没有填金额的地方,我是首套房,但是每个月还款的2000多里面,贷款利息只有400多,我也可以扣除1000吗?还是扣除实际贷款利息400多?
您好,请参阅《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我想咨询一下个税专项扣除中关于房贷的一个问题:我和我妻子各有一套婚前购房,我的那套没有贷款,她的那套是首套房贷利率。现在她的那套还在还贷款,是商业贷款,贷款人也是她。她那套的房产证上也没有我的名字。由于她的工作收入未达纳税标准。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像这样的情况,我可以以夫妻名义申请1000元的专项扣除吗?谢谢
麻烦您直接回复可以申请1000,还是500,还是不可以。谢谢
您好,经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此种情况相当于丈夫婚前未有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只能由一方按1000元/月扣除。
个税专项扣除中赡养老人非独生但共同赡养人死亡该用哪种分摊方式,需要什么证明吗?
您好,按现行政策规定,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因兄弟姐妹去世只余一人的,不属于独生子女。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纳税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后得知,在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里发现 自己有曾经在广东意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录,但我本人在北京,从未去过广东,也从未听过该公司,1月3日在app中做了申诉,期间又打过一次12366人工电话,让加急处理下这件事,但截至目前已知处于待受理状态,没有处理,请帮忙尽快处理下,另外我想投诉该单位盗用我个人信息要什么程序,谢谢。
只要该公司给您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该公司就会出现在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解决办法如下:1.如果是您曾经任职的单位,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方式,反馈给该单位扣缴客户端,单位办税员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即可。2.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情况反馈给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后续核查后的相关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您,敬请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