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建筑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工程施工发票备注栏要填写,如果是开具工程设计的增值税发票在备注栏需要填写吗?请回复。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因此,提供“工程设计”服务不属于“建筑服务”,发票开具时可不用备注。
我司无船承运人,代理货物运输出口业务,代理过程中,我司向委托方提供了代理货物拖车,代理仓储,代理报关业务,订舱,将货物运输至国外,此一连串业务,该如何开具发票?相关的文件解读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规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请问,公司聘请培训机构的讲师来单位授业,合同约定讲师的食宿费由被授业单位承担。所有单据都是合规专票,那么:
1、对于增值税来说:讲师的住宿费、机票费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项,留抵扣除么?
2、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讲师的食、宿、交通费,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列支么?
3、以上如果不可以,请给出政策依据。
增值税: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们有些客户是个人的,他开费用发票给我们我们才能去给他付这部分钱,那他们开票就会涉及到个税的的问题,对方要求我们这边代他们缴交,那我们这边可以在我们的个税扣缴系统里增员代他们报吗,他们不是我们的员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文件规定,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已经取得美国绿卡,2008年在上饶购的一套联排叠加别墅,准备出售,所取得收入要转回美国。银行需要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件,请问如何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和文件?谢谢!
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备案表》)。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老师,你好!想咨询个业务:我公司为杭州市一般纳税人,目前自建两幢楼已竣工验收,大部分已经销售,房产项目税收执行简易证收,其中一幢楼的物业管理业务自己公司做,所以就涉及到水电费收入开票问题,水电均为代收代缴,都是平价进出,也想申请简易征收,操作依据哪号文件,具体税务如何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