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司想咨询如下业务:我公司有一下属子公司目前处于筹建期,日常发生有各项管理费用,同时,该子公司将其暂时不使用的资金借给其母公司,产生有利息收入,从利润表上看,利息收入小于管理费用金额,即利润总额为负数。请问:该子公司在所得税申报时,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问题1:我的首套贷款是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但是我的商业贷款已经提前还清,那么我在app中填写贷款类型是选择组合还是公积金?问题2:app上需填写的首次还贷日期是否必须填写实际还贷的日期,还是可以填写贷款合同上的预计首次还款日期(略前)。
您好,如果是同一套房子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采取的为组合贷的形式,在商业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贷款继续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个税。贷款类型据实选择。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公积金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合同编号。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2011〕71号)第 一条的规定,持有县(区)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个人所得税政策减免: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2500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元不足4500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的部分,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财税〔2012〕42号)第一条,“有关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元不足4500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指按10%税率计算的税额减半。”
我本人一直供职在北京的公司,但是不知道为何在我个税代扣缴义务人这里会出现2家内蒙古公司,我想知道是为什么?另外对我个人扣税是否有影响
您好,建议您登陆个人所得税APP点击个人中心-任职受雇信息—详情—点击申诉。申诉信息会自动推送到冒用信息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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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章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请问一下父母仅有父亲年满60,非独生子女(2人)可以各自抵扣一千还是合计抵扣一千?
按照规定只要父母其中一位年龄达到60周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家庭有自闭症孩子,生活无法自理,终身需要人照顾,重度残疾人家庭的,一个挣工资养全家这种情况,能减免个人所得税,希望国家有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我方的地址填的不是很完整,公司名称和税号是正确的,是否可以入账?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如果是购买方具备的信息,均需据实填写完整。
请问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减除20%的费用后,才按照综合所得的税率表来计算税额。例如:小发只取得劳务报酬,每月6万,一年72万,那么年度汇算时候是否按照 72万-72万X20% 来并入综合所得额计算个税? 简单来说劳务报酬平时按照超不超4000来减800或20%的费用后计算个税,次年年度汇算清缴时候,不再分超不超4000元,统一按照收入减去20%的费用后的余额并入综合所得来计算个税,对吗?
12月25号在东森集团哪里发生交通事故26号在交警队遇到安途生店的老板邱军叫去他那里修车就去哪里修车了提车交钱是1月2号4点多那时候我要发票他说发票晚上要给保险公司开开了用手机拍照发给我,就没有给我我问了几次就一拖在拖7号联系他要发票他说只能给保险公司开发票没法给我开发票?交通事故定的是主次责任保险也只报了70%为什么不给我开发票我也出了钱的啊。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违法行为项目:37.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