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个体工商户,想申领发票,之前没有做税务登记,也没有银行账户
1、申领发票办理流程第一步应该到哪里?
2、需要带的材料都有哪些?
3、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在网上哪里下载?
4、发票专用章印模在哪办
1.需要到税务机关。
2.根据《辽宁省纳税人办税指南》规定:“2.1.1 发票票种核定......报送资料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原件
父母早已离婚,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姐姐,父亲已去世,母亲仅生了我一个孩子,母亲没有再组建家庭,一人独自生活,请问我可以按照独生子女2000元来抵扣嘛。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我们公司是太阳能发电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2017年取得第一笔收入,同时2017年有100万的亏损,这100万亏损可以弥补吗?可以的话什么时候弥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回复如下:
一、现在没有单独的货物运输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在主要工作城市购买的期房还没有交房,所以在交房前都在外租房居住,请问能否选择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对应的标准定额扣除,且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父母两人均年满60周岁,由我兄妹二人赡养,请问申报个税减免时,如果我们兄妹,在符合扣除条件的老人信息填报时,每人填报一名老人的信息,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签个税扣除协议了?
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七章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住房租金项,房租到期以后,又租了其他的房子或者是在原租房基础上续租了呢?再如何申请呢?一年可以申请几次呢?
答复:《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个人所得税中专项附加扣除的继续教育支出,有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是否专指为取得职业资格而产生的继续教育支出?是否有包含了已经取得职业资格后为保持专业技术水平而每年发生的继续教育?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指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所发生的支出,不包含已经取得职业资格后为保持专业技术水平而每年发生的继续教育支出。
1、公司取得以员工个人姓名作为抬头的电话费发票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抵扣?
2、支付个人劳务费时,公司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需要劳务者提供劳务发票吗?
3、劳务者如果提供了劳务发票,支付单位是否可以认为其个人已经在税务局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发票金额支付给个人劳务费?
4、公司因为大部分是项目制,所以部分员工一般在项目从事时间为1年左右,项目完成就解散了,这部分人的收入按照员工工资还是劳务所得哪一类,更合理?
回复如下:
我的两个孩子因为1级智力残疾没有上学(一个11岁,另一个17岁),请问使用六项个税扣除的那一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