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两人,其中一个前些年去世(31岁),这种情况算独生子女吗?
请查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我和一家公司有劳动关系,每月支付我工资,公司地址在广州,在广州给我报工资收入的税,但我在外地有50万收入,在外地税务局交税,按照经营收益核定征收纳税,这样操作是否可行?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问题所述需了解具体情况(请提供问题所述“外地收入”的收入来源),请补充上述情况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12366选择对应的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规定: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问题一:我在吉林工作,没有房子,是租的房子,我爱人在长春工作,有第一套贷款房。是否可以我抵扣租金,他抵扣贷款利息?
问题二:我有全款房,现在第一次贷款买房子,可以抵扣利息吗?
问题三:我贷款买了商业房,现在第一次贷款买住房,可以抵扣利息吗?
针对问题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先生婚前的房子,婚后是先生一人还贷。可以双方约定由妻子一方扣除吗?
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我公司属于兼营餐饮的酒店行业,符合农产品进项核定扣除办法,采用成本法进行农产品进项核定扣除。请问成本法计算公式中主营业务成本包含哪些内容?是否包含人工成本?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职业病防治院的收费专用票据可以报销吗?
有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部监制),报销后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请问,非独生子女,申请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时,所需的约定分摊协议是否需要公证?如果约定只有其中一子女申请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可以按照每月2000元计算?
您好,请参阅《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