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中填写父母按照户口本填写还是按照实际生父母填写?户口上的并非是生父母,没有赡养与抚养义务的,想要填写生父母信息是否可以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非金融企业向非关联个人提供借款服务,企业是否需要根据有偿借款服务或是无偿借款服务确定是否纳税?如果需要,交哪些税?个人是否需要纳税?如果需要,交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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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银行收取的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网银费等的银行回单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还是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如果必须要发票银行不给开怎么办?
尊敬的纳税人:
针对您的问题,12366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专项附加扣除。夫妻两人租房,女方工资低不用扣税,但租房合同签的是女方姓名,男方可以享受扣除吗?租房合同是跟中介签的,房子是个人的,出租方填个人还是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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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老师你好,17年6月发生对公业务的会务费用,2018年12月26号才收到发票,可以入2018年12月的账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因此该发票不能使用。
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吗?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广东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房屋未建成交房,信息表中房屋证书号码怎么填列
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文件附件的填表说明,产权证号/不动产登记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预售合同号: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相应号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
在2019年1月1日新个税执行后,原来的津地税二[1999]3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是继续执行吗?(没有发布停止执行的文件)。
如果继续执行那就是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的贷款利息可以有两次抵扣(个税规定抵扣1000,津地税二[1999]34号是公积金利息全额抵扣),还是职工任选其中一个进行抵扣。
如果停止执行津地税二[1999]34号,那得发布停止执行的文件才行啊。现在不明白是个什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