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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买卖股票、债券增值税问题

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买卖股票、债券增值税问题

已经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同样享受增值税免税的政策么,还是私募基金产品不享受?


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发布时间:2021-01-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普通合伙企业在外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按季度独立申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

普通合伙企业在外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按季度独立申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

      普通合伙企业在外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按季度独立申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

问题一:所得税已按季度申报预交,年度清算是汇总申报还是各分支机构独立申报?

问题二:普通合伙企业申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时的投资者减除费用(申报系统自动跳出),各分支机构是否只能选择一处扣除?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发布时间:2021-01-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个人可以代开发票吗 ,需要什么手续

个人可以代开发票吗 ,需要什么手续

个人可以代开发票吗 ,需要什么手续


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发布时间:2021-01-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母公司为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扣除问题

母公司为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扣除问题

母公司为上市公司,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管理层,激励对象既有母公司员工,又有非上市的子公司员工,对于激励子公司员工的部分,子公司增加资本公积,当年并未向母公司支付对价。对于子公司(非上市公司)用母公司(上市公司)的股权来激励子公司员工,且行权时,子公司未向母公司支付对价,是由母公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还是由子公司在税前扣除?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附件:“共同赡养人: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填写与纳税人实际承担共同赡养义务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发布时间:2021-01-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上市  

办税百问

关于建筑类发票备注栏事宜

关于建筑类发票备注栏事宜

您好,关于建筑类发票备注栏事宜,国税2016年23号公告(2016年4月19日发布)提到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地址,并未说明无备注相关信息的后果。在国税公告2016年70号中(2016年11月10日发布),明确了若发票备注栏没有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明细,不得计入土增税扣除项目金额。请问,在这两个公告之间发生的开票行为,既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11月10日之间开具的建筑服务类发票,若备注栏未按照要求书写,是否可以计入土增税扣除项目?

发布时间:2021-01-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在法院判决认定某股票当日收盘价(30元/股)属于弄虚造假欺瞒,与公平市场价不符,并明确了公平市场价为(5元/股),这时候,个人所得是按公平市场价5元/股来确定,还是按股价30元/股确定?如果从财税[2005]35号文件来看,个人所得计算,实际上还是要确定到个人得到的财产的价值。如果价值只有5/股,而按30元/股的话,很明显的就会造成个人所得认定与实际所得严重不符的情况。请明确下。

发布时间:2021-01-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境内公司转给境外上市公司利息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境内公司转给境外上市公司利息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境外上市公司在深交所发行了“熊猫债”,资金通过“统借统还”的方式给到境内的成员企业使用,每季度末将利息转给给境外上市,再由上市场公司支付给投资机构,请问境内公司转给上市公司利息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企业认为:因是统借统还借款的使用单位是境内企业,由境外上市公司统一支付利息,境外企业只是代收利息,支付给到境内的投资机构,不应由境内公司转利息给到境外上市公司是代扣代缴所得税。


您好,若境内的成员企业和境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借贷关系,则境内企业在每季度末转给境外上市公司的款项不应认定为支付给境外上市公司的利息境内企业不得作为支付给境外上市公司的利息进行税务处理。如何认定该项交易性质,需要视具体情况再做处理;若境内的成员企业与境外上市公司存在借贷关系且境内企业在每季度末转给境外上市公司款项确属于利息的,可按有关规定计算境内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但应由境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扣缴利息预提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1-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A公司向B公司收取电费是作为销售电处理,还是作为共用分摊,通过共用分割单操作?

A公司向B公司收取电费是作为销售电处理,还是作为共用分摊,通过共用分割单操作?

A公司需要在其机构所在地增建办公楼,由B公司负责施工,施工场地用电由B公司自行承担。

供电公司对A公司开具发票并由A公司支付全部电费(包括施工场地用电),A公司再向B公司收取施工耗用的电费。

那么A公司向B公司收取电费是作为销售电处理,还是作为共用分摊,通过共用分割单操作?


您好,考虑到施工耗用的电费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承担,其所对应的增值税也应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进行抵扣,这种情形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A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B公司凭发票抵扣进项税。

发布时间:2021-01-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

办税百问

应纳增值税劳务是否包括应税服务?

应纳增值税劳务是否包括应税服务?

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文件中应纳增值税劳务是否包括应税服务?



(一)关于应税劳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增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关于其他企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他企业是指本企业以外的企业,不包含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三)关于各下属子公司接受母公司辅助生产车间的相关服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母公司的辅助生产车间为各下属子公司提供辅助生产服务不属于共同接受劳务。辅助生产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子公司应以母公司开具的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属于增值税项目的,应以母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布时间:2021-01-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存续公司是否可继续采用简易征收,另是否需再次备案?

存续公司是否可继续采用简易征收,另是否需再次备案?

被合并公司合并前符合税改前老合约,不动产租赁采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方式(国税已备案),2018年被吸收合并后原租赁合同继续适用存续公司,存续公司是否可继续采用简易征收,另是否需再次备案?


您好,合并后B企业承继A企业原不动产租赁业务可以继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发布时间:2021-01-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简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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