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附件7:附件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DOC 相关说明
本清单一式两联:第一联,销售方留存;第二联,销售方送交购买方。
文件未要求复印清单。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销售方信息均需据实填写完整。
A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实际所得税在当地缴纳,按税法规定是总公司汇算清缴的。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个地方,按现行实际操作,有没有税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务独立核算出具报表,现行政策所得税是否强制并入总支申报,若否,该分支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因此,分支机构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关于加计抵减政策及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相关规定,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有关事项的公告》( 厦税公告2018年第27号)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和重点行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管征实际,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发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25%-70%。
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纳税人信息查询”对应的国税局网站上,查询不到个人的纳税和申报个税记录,请问这个是什么原因?之前能查到,现在查不到了,是网站维护的问题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四、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般纳税人有两个项目选择简易征收,一个是销售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另一个是出租2016.4.30之前取得的不动产(5%),这两个项目之前都已经进行简易征收备案,请问:
在我司的网上办税系统(电子税务局)里,这两个简易征收备案信息怎么没有分开显示,而是合并在一起,显示为简易征收一般纳税人,(比如:序号 资格名称 认定时间 有效期起 有效期止 取消资格时间 审批机关 审批时间
1 简易办法征收一般纳税人 2016-06-28 2014-07-01 2022-04-30 2022-04-30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6-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