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社会保险费规定,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出勤月份计算平均工资。因此,若员工2018年度在你司实际工作1个月,则以该月的工资作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上是您上次回复记录。那如果2018年度只工作10天,如何取值?那2019年入职的人员又该如何取值?盼您回复,谢谢!
12月中下旬入职的,即全年工作不满一个月的,换算成全月的工资。2019年新入职人员,以合同约定的起薪当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自行开发地产项目。其中A项目处于预售阶段,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B项目已经开始交付,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当期有应纳税款。请问,A项目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否抵当期B项目应纳增值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和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请问下,2019年社保缴纳基数,是必须严格按照2018年1-12月工资总额的平均数确定吗?需要包括补贴、绩效之类的金额吗?
参保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的上年度(2018年1-12月)月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2019年度缴费基数的依据。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90年1号令)执行。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出差补贴、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除外)、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我公司系从事市场调查的小微企业,在开展调查活动过程中,会向参与调查的被调查人发放物资。这部分物资在采购后账务处理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税务机关认为上述行为属于视同销售,需要调增视同销售收入补交企业所得税。我公司认为调增视同销售收入,也应该调减视同销售成本,方符合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但税务机关认为,“主营业务成本”与“视同销售成本”属于重复扣除。请问,上述两件事是重复扣除吗?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你好,因之前租的房子到期了,换了一个住所。我在个人所得税APP上直接修改了住房合同申报,而不是新增合同,导致把之前4个月的记录给删了。这个月发工资,直接补交了前前四个月的税。请问应该怎么办
回复:建议先修改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如涉及税款多缴纳的,可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具体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因此,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请问下国外企业在境内有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费呢?是所有的销售行为、提供服务行为都需要代扣代缴吗?需要怎么办理呢?假设前一个月已经进行支付款项,现在进行申报来得及吗?是否会有相应滞纳金呢?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您好,请问汽车销售4S店对汽车进行保养,发生的费用有三类,人工工时费、机油费、机滤费,是不是应该合计总额开具6%的其他服务业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个人向公司提供劳务,个人至支付宝-发票管家-代开发票功能开具电子发票时,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那支付单位在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时应如何计算?假设提供劳务应收总额1500元,应纳增值税为1500/1.03*3%=43.69,增值税附加为43.69*12%*50%=2.63,那个所税应如何计算预缴:A. (1500-800)*0.2=140;B. (1500-43.69-800)*0.2=131.26;C.(1500-43.69-2.63-800)*0.2=13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