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小规模遗失税务局代开的专票记账联和抵扣联怎么处理?可以比照一般纳税人丢失专票的的方法处理吗?还是有文件规定的其他处理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印花税业务:我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上均有列明其中增值税额多少。这种情况下,这三类合同可以按不含增值税金额计算印花税吗?
2、我公司出租一房屋,按从租计算的房产税金额小于按从价计算的金额,这种情况下,可以仍按照从租计算该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吗?还是需要改为从价计算呢?
1、根据印花税条例规定,印花税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我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退票费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请问,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退票费的进项税额吗?
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属于购进“其他现代服务”,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的“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对应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不能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该文件未对即征即退项目有直接的规定。该情况需要当地税局根据时间情况核实判断。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某国资委名下全资持有A和B两家公司,现拟进行资产重组,通过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方式,将A公司股权划转至B公司名下(即划转后,某国资委100%持股B公司,B公司100%持股A公司)。
请问就上述操作,国资委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因此,如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反之,如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则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只有一个股东A,且A暂未对公司进行注资,公司没有形成资产。为增加股东,A将公司股权转让给B,转让40%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让金为400万,并在转让合同约定,B将转让金400万作为公司注资款,向公司进行注资。因股东A在合同内涉及了转让金400万,但实际股东A未收到转让金,而是要求股东B将转让金作为注资款。问,股东A在这个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缴纳哪些税款。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为非上市企业。
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如适用本法的纳税人取得以上收入,按规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因此,纳税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股票)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暂无需缴纳增值税。另外,如涉及增值税,需缴纳城市维护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因此,如属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征收项目,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公司员工因出差时间调整,进行已订机票退改签,收到机票代理公司开具的“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可否直接做为报销凭证,还是需要对方公司开具退改签费用发票。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根据您所描述的问题请咨询公司财务)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摄影扩印服务,由税务局代开发票。同安税务局表示摄影扩印服务属于不可抵扣项目,与购买方是企业还是个人无关,即使开具专票也只能按普票处理,请问是否属实?有没有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27条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你司取得的进项发票若没有用于上述不得抵扣情形的,则可以抵扣。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3月的时候在柜台代开了一张6万元的增值税专票,现在因为业务问题,有3万元无法收回,需要开具一张3万元的红字发票,但是购买方已经全额验证了发票,因为现在我们公司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票,这张红字发票是公司自行开具还是去柜台代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