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106号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那36个月之后可以变更吗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36个月之后可以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集团公司下属企业领导按集团公司所在地南昌的最高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地为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但代扣代缴税款所在下属企业地在赣州,那公积金的税前扣除标准按哪个地方的来?如果是按赣州的,是不是意味着单位和个人超过标准的部分都要交税?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业务详情:我公司6月开具销售发票,出售厂房、转让土地使用权,都是按5%简易计税,销项税金为270万。6月已在柜台预缴增值税276万,柜台是按评估价从高预缴的。
疑问:请问在7月申报6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填表一时,是按270万还是276万的销项税来申报?填表四时,按276万预缴来申报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我司是物业公司,受业委会委托管理小区停车位。停车费的收益3/7分成。我司开具停车费租金给租客,租金扣除税费后的70%转给业委会。咨询两个问题:1,我们是可以开发票给租客吧?2、是否我们可以申请简易征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若你司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应由你司开具发票。若该不动产取得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则可按简易计税。若上述情况,不属于租入不动产再转租的行为,请具体描述“代管”协议是如何约定权利义务的,以便准确判断。
2017年供应商开出的专用发票开具有误,且被购买方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原件(未认证抵扣),已超过开票日期180天。现需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按“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合抵扣联无法退回的”情形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请问:购买方是否可以直接申请红字发票信息表?是否需要开票方提供丢失专用发票报税证明单。
首先需按丢失发票的程序处理,需要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然后再按相关规定申请红冲。
现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来文所述所述的具体情况,请将情况述说清楚(如绑定不了的具体提示),以便我们予以回复。如您需办理增加购票员,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然后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模块进行操作。如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过程中有疑问,您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技术服务电话12366-1进行咨询了解
个人出租房屋1、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 个人出租房屋的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为3.5%(其中房产税3%,个人所得税0.5%)应纳税额=实际租金收入×3.5%。2、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增值税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限代开普通发票),代开专票发票税按照5%减按1.5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租金收入÷(1+5%)×1.5%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请问下,我司之前签订的国外过山车供货合同没有包含监理费,后面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有包括了监理费。这样的话,我司需代扣代缴国外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吗?
关于代扣代缴申报,税法有具体规定,可供您参考:如增值税方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代扣代缴增值税,也应按规定代扣代缴附加税费。 企业所得税方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议您结合该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参照涉税规定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