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我司在携程网订购机票,携程每月统一开代订机票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给我司,税率6%,请问根据现在的规定4月1日后取得这类发票进项可以抵扣吗?不行的话,携程应该如何开票我司才能抵扣机票的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规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因此,你司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8 91号文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免收增值税政策,这里的贷款包含贴现嘛,另外第四条对于小额贷款的规定中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或没有授信额度,贷款合同金额和贷款余额小于1000万,按季缴纳增值税的,在一季度核算时符合要求,到二季度超出1000万停止享受政策还需补交一季度享受的免税金额嘛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作为总承包方与业主签订了一份钢厂建设的EPC总承包合同,其中明确规定了设计费、设备费、施工费的金额。设备费也附有明确的设备清单。关于我公司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我公司认为应将总包合同划分为销售设计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提供劳务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业主认为应该将整个合同认定为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因为两方认为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在税率调整的前后,关系到开新税率还是老税率的问题,请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2)出租不动产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1份
(3)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代开其他发票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2)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代开申请人为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我单位于两年前将一辆车过户给子公司,现该子公司要求我单位开具发票,我单位是否可以用增值税发票开出出售二手车的发票?如果可以,有什么注意事项?劳神答复。
对按规定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二手车销售业务,销售二手车的企业凭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销售企业的公章)到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再代征增值税;二手车交易市场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联)交给购买方用于办理过户手续,其余联次和二手车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作为不予代征的资料备查。
我就职的公司位于栖霞区,所属是栖霞税务局,但是我租的房屋位于江宁区,我应该去哪边税务局开具房屋租赁发票?如果不想开具发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该怎么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请问广州企业符合财税(2016)12号文件,可以免征两个附加,电子税务局申报要填减免代码,选择了其他,有出现两个代码要选择,一个是0099129999其他,一个是0061129999其他,请问选择哪一个?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税政策代码选择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附件,如无法确定,建议您可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你好,之前因为重户的原因,原来缴纳过个税的身份证号被注销了,然后已经去厦门地税部门办理过社保信息变更,现在社保信息已经更正完毕。
但是现在是发现使用之前的身份证申请的个税APP时,里面显示纳税信息已并档,请用新身份证重新注册。然后我用新身份证注册个税APP的时候,查不到公司的任职受雇信息。
现在的问题是,是不是单位重新推送我新身份证的纳税信息,我个税APP里面就可以显示任职受雇信息,并且因为已经和旧的纳税信息并档了,所以之前旧的身份证的纳税信息,会直接继承显示?还是说需要通过什么手续,可以把我旧的纳税信息转移到我新的身份证号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