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因此,建议您直接与对方单位核实确认认证抵扣信息。
公司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99%的业务享受免税政策。现公司购买房屋作为办公室使用。购买房屋取得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还是需要在免税业务和不免税业务中进行分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因此,若你司取得的进项,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情况,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想咨询关于股权激励个税问题。我公司2018年6月股权激励行权,当时行权时股票到个人账户。按政策18年6月我公司给当地税务局备案暂缓一年缴纳个税。2018年6月后,8月、9月有个别拥有股权激励需要缴税的员工离职,离职时工资不足扣缴个税,因为行权个税金额大于工资。现一年后(2019年6月)企业无法代扣税款,这些员工已离职,没有工资,当初股票直接划入个人股票账户,问这些员工的股权激励个税应如何缴纳?企业已备案,是否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如果企业具有代扣代缴义务,企业没有现金可代扣该如何解决?盼回复,感谢。
本人公司已于16年由中介帮忙转让出去,现在通过柜台查询到我还在那家公司里面登记为财务负责人,且该公司的人员又早已联系不上,公司状态也是非正常户的状态,我要如何把登记我为财务负责人的信息取消?该怎么办理?
财务人员的信息修改需携带以下资料:(1)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2)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到柜台修改。办理地点:全市通办。 由于您的情况较为特殊,请将具体情况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咨询。
1.关于“房地产筹建期间终止时间的确认是什么时候?”的问题,暂未查询到相关文件规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关于2018年12月~2019年4月份间进入公司的人员,没有上年度月均收入,无法取值。是否有相关条文规定其这期间人员的缴交基数金额的设定?如何取值?谢谢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我市相关的社会保险费规定,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出勤月份计算平均工资。因此,若员工2018年度在你司实际工作1个月,则以该月的工资作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你好,我们是保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有个系统服务提供给其他公司使用,但我们的经营范围没有系统服务此项,是否需要临时增加税种?另外对方需要开专票,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去税局代开专票?增加税种和代开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对于您经营范围中没有的项目,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您如果是开具普通发票,临时从事超经营范围业务开票,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办理临时增项。长期从事超经营范围业务开票,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增加经营范围,工商增加经营范围具体流程建议咨询工商部门。
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减半税优惠政策适用过程中,我们认为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所建物流园区厂内绿化用地符合城镇土地使用减半税优惠政策。理由如下:
1、物流企业物流园内的绿化用地主要采用植草砖类型进行绿化,该类植草砖性质的绿化用地,既是绿化用地也是停车和物流作业区,因绿化用地具有停车和物流作业功能,应属于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用地,适用土地使用税减半政策。企业物流园内绿化主要是为满足城市绿化规划指标,企业在牺牲不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情况下为城市绿化和环保治理做贡献。同时,物流园厂区以外的企业绿化用地税收政策已作为公共绿化免交土地使用税,为减轻企业负担,将物流园内绿化用地给予减半征收符合当前减轻企业负担等国家政策趋向,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
2019年换了新单位。新入职单位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考虑原单位缴纳个税部分?如何不考虑?多缴部分本人如何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那么,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时候能否分摊每月?假如全年收取24000元租金,不分摊的话,减除20%费用就是减除4800;分摊的话,每月是2000元减除800元费用,全年就是减除了9600元费用,这里差距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