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7年申办了一家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并未经营,长期零申报。现向税务局申办注销,税务专管员要求缴纳注册资本印花税,和房屋租赁发票,没有完成就不与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如您的印花税没有缴纳,您需要补缴;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建议您根据房产权属具体判断。
2005年买了一块规划用地,并修建了自住房,但是土地当时并没有过户,现想咨询规划用地的过户税率和费用
如您为土地权属转移的承受方,涉及以下税费种:
1、契税:3%。
2、印花税:0.5‰。(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您好,我公司与供应商在款项结算中,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汇票结算款项,由于供应商急需现金,我公司按贷款利率提前支付现金给供应商,供应商也认可我公司的现金折扣方案,所得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请问此类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对于营改增之后的“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的贷款服务范围,是否按照现金折旧金额为基数缴纳增值税。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我公司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未约定租金金额,只约定每季度以营业额百分比结算租金,但最终因我司经营不善,未最终结算,且已与房东协商减免租金不需支付,请问这种情况需要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吗?何时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四条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销售方仅填列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的信息,而开户行及账号为空。此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接收?是否会影响增值税抵扣及对应费用的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专票开具应做到项目齐全,对于不规范的专票建议退回重开。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是否还可以加计扣除?加计扣除率是多少?
如您想咨询的问题为加计抵减扣除政策,您可参阅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符合条件的即可享受加计抵减扣除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房屋租赁适用税率的问题。
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租了一层办公楼,之后将部分闲置的办公室转租给其他公司。请问转租给其他公司开具租赁发票的税率是多少呢?
目前税务局税费种认定是“增值税-不动产经营租赁(11%、10%、9%、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二条“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我们属于转租行为,是适用出租不动产简易征收5%呢,还是经营租赁服务3%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如您司为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按上述规定计算应税收入额。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公司的扫地阿姨,作为公司的临时工,如果签订了临时用工合同,需要帮缴纳社保费吗?如果没有与之签订临时用工合同,那每月定期发放给她的工资,可以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吗
1、根据养老保险相关条例,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用人单位就应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因此,任职单位应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缴社保,包括试用期。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如果是非雇员,独立从事劳务活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打扫卫生的阿姨,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临时工,每个月定时发放工资,请问这部分工资要怎么申报个税,是按工资薪金申报,还是按劳务报酬申报,按劳务报酬是不是要开劳务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如果是非雇员,独立从事劳务活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