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和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如果是作为一项资产的转让,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税盘过了税收征管期间解锁罚款属于什么税收违法。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请问:1、生产企业生产出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后销毁的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
2、采购的原材料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发现质量不符合生产要求,但按采购合同约定不符合退货条件无法退货,发生的材料销毁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因此,1.不属于。2.不属于,不需要。
我公司与某村委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协议,我公司向对方支付了租金,村委向我公司开具了结算收据。
问题:该结算收据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我公司向某非金融单位借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但根据利息税前扣除相关规定,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借款利息才可以税前扣除,且必须金融机构出具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证明”作为扣除依据。请问我们没法取得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证明”是不是这借款利息就不能税前扣除了?还有没有其他可替代的依据?比如网上央行公布的当期基准利率?或其他公司同类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1、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你好,比如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未支付,乙公司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发票是不是要乙公司开给丙方,后续甲方付款给丙方,丙方在开给甲方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发票开具及付款应按照上述规定操作。
我司在2018年12月份有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因申报有误报关时误将人民币20849.15报成美元20849.15。且该票因手册已结案核销无法改单。现需申报视同内销。
请问:
1、 我司是以发票上的人民币金额还是以报关单上美元金额作为征税依据
2、 税率按16%还是13%
您好!我们公司在工商局登记的股东A先生持有10%的股份,这些股份实际为A先生的老板B先生持有的,于2010年已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这件事情我们公司的其他几位股东也是知情的,也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有公证报告。现在因为B先生的集团发展需要,所以打算解除代持收回股份到B先生的名下,解除代持合同上价格为零元,请问这个解除代持行为是否受到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的管理呢?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