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生物科技公司,主营业务为消费者(孕妇)提供新生儿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的制备与存储服务,合同约定存储期限为20年,一次性收取客户20年的保管费。有无相关政策依据来支持我公司如何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网上买了深圳鑫威雅家具公司的2280元的沙发,需要开具发票。企业说要补百分之5的税点,我就补了114元。但收到票据后,总额只有2280元,并且2280里已经包含了百分之3的税点。商家说他们自己不能开票,所以要找别人开,需要给百分之5的手续费,并且收取的114元“手续费”没有任何票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如提供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方需加价才开具发票,则该行为是违法的。购买方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索取发票的合法权利,与销售方进行交涉。交涉后销售方仍拒开发票或坚持加价后才开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举报。如发现深圳市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请通过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
1、我公司2018年度有多预缴所得税,5月份汇算清缴时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产生多缴企业所得税,申请退税是这个月就可以申请了,还是要等下个月呢?需要什么资料?
2、平常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加计的扣除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存在多缴税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年度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税款缴纳入库后即可申请。办理材料: 1.A07112《退(抵)税申请表》,纸质4份 2.纳税人申请退税但是不能退至原缴税账号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材料,纸质1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规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你司取得的网约专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符合上述规定,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您好,代扣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不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自6月起,公司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扣缴境外企业附加税时,系统自动默认附加税按50%减半征收,经电话咨询12366,答复今年4月市局有答复深圳市范围内境外单位适用该减半政策。
请确认!如不适用,如何进行申报,电子税务局默认减半无法调整。
您好。在深圳市范围内,代扣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我公司与某村委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协议,我公司向对方支付了租金,村委向我公司开具了结算收据。
问题:该结算收据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91号令)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我司在2018年12月份有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因申报有误报关时误将人民币20849.15报成美元20849.15。且该票因手册已结案核销无法改单。现需申报视同内销。
请问:
1、 我司是以发票上的人民币金额还是以报关单上美元金额作为征税依据
2、 税率按16%还是13%
若你司存在多缴的税款,可以申请退还,具体资料如下:1、A07112《退(抵)税申请表》,4份 2、申请退税的入库完税凭证复印件(金税三期系统有记录可不报送) 3、纳税人申请退税但是不能退至原缴税账号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材料,1份。
我公司为服装生产企业,产品100%出口。近日购买一批帽子 10万元(非自产) ,因没有办法取得进项发票。我公司计划自己转内销补税13%处理。请问:1、出口退税软件对这份报关单 作一笔正数申报、同时录入一笔负数冲减申报。冲减后 直接申报内销补税13%处理(填写在附表一13%开具其他发票栏,另外有根据报关单直接开具13%税率的普通发票)这样操作可以?2、根据上述操作,退税审核软件会不会显示未申报出口退税?3、上述如果不行,就直接开13%税率发票、报关单不申报退税,等年度省局查出未申报出口退税报关单时,再附送报告说明?
请问:出口贸易方式是DAT的,怎么开具发票?退税流程及资料和”一般贸易“或“CIF”是否一样?依据的政策是具体是哪个文件?
1、票面开具使用FOB价,在备注栏注明CIF价。
2、介于税法上没有针对出口贸易方式是DAT专门作出进一步规定,因此,出口退税流程及资料,请参照我局网站首页“我要指引-出口退(免)税”。文件依据涉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出口货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2015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