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我司是属于制造生产业(兼营安装调试按摩椅,不是混合销售),帮A公司安装调试按摩椅,请问安装调试服务费开几个点的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
个人出租房屋的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为3.5%(其中房产税3%,个人所得税0.5%)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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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变更后,会导致三方协议不能使用(系统会校验开户银行账户名称),所以要重新办理三方协议。您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三方协议签订,具体操作需要联系电子税务局服务单位为您提供帮助,您可拨打服务单位咨询电话:4009912366,或者微信关注“福建金财互联”,点击右下方“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进入人工服务咨询。
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因为去台湾地区出差,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去机场路上滴滴打车)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能否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因此,取得国内旅客运输电子发票用于生产经营且不再增值税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范围的可以抵扣。
公司总部在北京,在厦门设立了一个办事处,请问需要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吗?该办事处发生的一切业务事项是否直接归属北京总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一条规定:“……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1、设立办事处需要办理独立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领取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办理税务登记)。
你好,是这样的,我们公司在2017年的时候做过股东变更,现在在商事主体上公示的信息是我们变更股东后的信息。可是在税务网上看到的股东信息是我们未变更过的股东信息,这是为什么呢?如果要在税务网上吧信息改过来,需要带什么证件办理吗?
“一照一码”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一照一码”纳税人《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因此,股东变更,由纳税人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以上问题,建议将具体情况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进一步确认。
您好!本人拟在2019年参加司法拍卖,拍取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商品房一套,预计价格500+万。根据法院公开拍卖信息,该房产系预售状态,原买受人尚未办理契税及申领房产证(属于预售状态)。本人拍取得房产后依法须缴纳本次交易的所有税费。请问:(1)本次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2)本次转让需要按二手转让缴纳豪宅税吗?
您好,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不动产,取得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2.不存在豪宅税这一税种,请核实具体问题。
3)“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中的“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两类?
4)企业如何才能知道“对方为应办理却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厦门地区实行500(含本数)以下免征增值税。因此,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从2019年4月起,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滴滴公司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时,购买方名称应该填写公司名称还是个人名称呢?
以上情况,购买方名称可以填写公司名称,也可以填写乘用人名称。若填写的是乘用人名称,该乘用人应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等合法用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