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今年公司更换了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到的报告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报告”,往年都是“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这两者是一样的吗?
2、今年开具的发票是*其他涉税服务*涉税咨询服务,往年开具的是*鉴证咨询服务*税审费,这两者有差异吗?这样的发票OK。
企业对这块不是很了解,烦请税官指教,谢谢
1.目前报告无须报送税务机关,是否一致联系涉税服务机构。
2、如果开具的项目与实际业务相符,是没有问题的。
企业所得税年报查询路径为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查询(选择对应申报类型),查询后点击申报表可以打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业主委员会或者医院,若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不用填写。
我公司于2016年5月给员工缴交的社保,因员工已辞职,会计未及时减员,造成产生社保费用欠费,现应该怎么处理删除作废掉?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若确属单位未及时减员产生的社保虚欠问题,可由单位办理社保账目纠错。办理账目纠错提供:
1.《社会保险费征收帐目纠错(补缴)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2.单位办理提供社会保险费账目纠错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用人单位办理社保费作废及冲账,税务机关以人社部门推送的用人单位办理的失业登记备案信息为准。用人单位未办理失业登记备案的,则应先到厦门市人社局人力资源网办理失业登记备案手续,再向税务机关申请账目纠错。
我公司每月按工资总额的2%拨缴本公司工会经费,此外本年还计划在工资总额2%工会经费以外拨补一笔补助给本公司工会,用于弥补工会本年给职工的节日慰问费不足(有工会方面的文件依据)。问:这笔我公司行政在工资总额2%以外拨补工会补助款,公司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您好,微信授权办税人员的取消为什么不能本人办理,只能是企业的法人或者财务主管才能取消授权,本人在微信上授权了三家企业(两家有实际上班的另一家没有,但是这三家都是同一个的老板在管理)期间一直有联系企业,企业都不去办理,去柜台也不能办理,现在对于本人影响很大,这个取消微信小程序上的授权要怎么处理?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厦门税务局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名办税系统全面启用纳税人身份授权功能,未经纳税人授权的办税人员将限制为该纳税人办理业务。10月1日起,企业办税人员绑定由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或税务登记办税人员(法人、财务负责人授权后)自行操作。因此,以上情况,您可联系企业法人、或企业财务负责人、或主办税人员通过微信小程序“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进行删除办税人员。
我司于去年取得破产企业拍卖的资产,其中包含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我司仅保留厂房用于出租,其他资产打包出售。由于我司在取得拍卖资产时,并未取得相关进项税,我司持有目的是为了二次出售,税法对于旧货规定的专门的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查找相关资料:旧货的销售方可以是专门从事旧货经营商,旧货的销售方也可以是是一家企业。贵局在办税指南-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备案-“050306销售旧货”中阐述“一、业务概述: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可以通过向主管税务局报备方式享受减税。(本政策解析为专门从事旧货经营的单位,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指出,销售旧货指专门从事旧货经营的单位,与我所了解的有所出入。特请咨询该打包资产出售能否按照销售旧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于2014年进口一批旧设备用于生产汽车配件,但至今从未营业,缴纳的进项税也从未用于抵扣,没有销项增值税,现如果将这批旧设备出售于境外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其它附加费用?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点是多少?关于设备销售额是否对缴纳增值税有关联?有哪些相关文件规定?
如果符合政策可以免抵退税,那么退税多少?退税是否扣除三项附加费?三项附加扣除比例是多少?(教育附加、城建、地方教育)有哪些相关文件规定?
签订销售合同印花税率是多少?
您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无扣除相关税费的表述。但财税【2018】164号文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允许扣除相关税费。目前,各地对劳务报酬所得是否可以扣除税费理解各不相同,相关政策还在研究论证阶段,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
感谢您的咨询!
目前北京市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已取消“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等涉税事项办理,以上地区纳税人向深圳市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开票方无法提供已报税证明单,深圳市纳税人(购买方)凭何种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该文件为全国文件且全文有效,总局也并无其他替代性文件。请拨打020-12366与广州税务局、拨打010-12366与北京税务局核实不开具证明单是否有相关的文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