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服装生产企业,产品100%出口。近期我公司附近A公司,A公司也是生产工厂。A公司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与我公司一样(A公司根据我公司订单采购材料、生产成品)。目前我公司向A公司购买服装30万元。符合视同自产品第二条第1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请问:1能不能视同自产品退税?要附送什么资料?2、自产品退税要不要同安税务下户认定,并报送市税务认定?
问题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我公司2018年原有员工6人,已交个税工资金额6人*5200*12个月 共37.44万元。2018年2月份开始员工离职,但个税工资未作离职、继续申报个税6人(2019.1减员4人、正常上斑2人)。请问: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职工工资是填写6人工资37.44万元,还是填写2人工资12.4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我公司为生产工厂,目标尚在基建,大约2023年完工投产。我公司现有业务为贸易方式(化工)。注册地为开发区的办公楼一层、实地工地尚在基建还没有具体门牌号。目前营业执照地址用开发区的办公楼一层、而实际办公地点为借用行政中心4楼。我公司计划从2019年6月开始按贸易方式申请开具专用发票。请问:1、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未完工没有门牌号)、实际办公地(借用),三者不符,能不能开具专用发票?2,注册为生产工厂,能不能前3年(2019-2022)采用贸易方式销售开票;从2023年开始转为生产工厂开具专用发票?
背景:我们公司在苏州,有2个股东,公司A,个人B,现在公司A转让股权给个人B,股东A、B双方都是合肥的。
问题:①A、B双方分别要交什么税
②税在苏州还是合肥的税务局交
③申报的时候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④个人申报是否可以委托代办,身份证可否不提供原件,只提供复印件
盼复,谢谢~
1、司A转让其持有的股份,自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对应计算。
个人购买股份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您好,收到房产赔偿款无需缴纳增值税。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拆迁补偿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如有疑问建议进一步说明情况后再反映。
您好,问题描述不清,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有疑问建议进一步说明情况后再反映。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选择小型微利企业入口,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填写保存后,点击“选择申报表类型”按键,勾选需要填写的表单。填写相应的表单后,点击“审核”进行表间关系校验,审核成功后,确认申报即可。
请问企业党建相关的培训费(列支党建工作经费同时也属于培训费性质)是否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列支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五条规定:“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使用范围包括: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等。”
您好,例如母公司A(上市公司),授予母公司A及其子公司B公司的骨干人员限制性股票激励,18年解禁了,那么请问下,解禁时这部分成本费用是否可以在骨干人员所在的子公司B公司扣除,还是只能在母公司(上市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您好,B公司员工不是A公司员工,相关支出不能在A公司税前扣除。A公司用本公司股票对B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不属于B公司的支出,B公司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