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苏州的一家企业,经营范围是: 销售:纺织品、服装服饰、饰品、日用百货、家具、建筑材料、五金家电、水暖配件、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印花产品,并提供售后上门维修服务;从事以上相关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公司主要产品是印花布料。因为设计相关印花花型,与当地的印花加工厂合作印刷我公司的花型。这样如果我司客户给我们订单价格,单价10块一米的加工费,同时我们合作的加工厂收费是5块钱加工费。这样加工厂开增值税发票5元单价,品名 印花加工费。我司可以开给我们的客户10元单价的,品名印花加工费吗?因为我司没有印花生产的能力,是否会涉及到超范围经营。或者遇到这样的订单我司需要如何处理合法开票收款,比如找当地税务局代开之类的。谢谢
根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抵扣进项税,那么如发生退票费,退票费的凭证为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上述凭证且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的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根据总局、省局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代开发票的,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发票的,按照1%进行预征个人所得税,其余所得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代开发票的,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字样。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你好,我司为总机构(省内),年度所得税汇算申报需汇总福州分公司的数据(仅年度汇算时需汇总),由于年报报表填写的是总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现所得税年度汇算时税收风险提示:利润总额、管理费用等数据与所申报报表数据不一致。请问是否需要将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修改为汇总合并之后的数据。
纳税人申报表审核成功后,可在提交申报前使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对年度申报数据进行扫描,根据风险提示信息自行修改申报数据,也可以不修改直接申报。纳税人可在提交申报前多次进行政策风险扫描、接收风险提示信息和修改数据。
假设A企业是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1、若A企业2013年成立,2016年度开始盈利,2年免税期是2016年和2017年吗?2018年度是减半征收所得税嘛?
2、若A企业2013年成立,2018年度仍旧亏损,假若是在2020年开始盈利,那就是2020年和2021年减免所得税,2022-2024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是嘛?
2、2019年新成立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且2019年就实现盈利了,2019年能减免所得税吗?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总机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参与分摊。总分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x总机构或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根据2018年12月18日颁发的个税实施条例对于生产经营所得的定义: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可以通过登录天津市税务局网上纳税申报接收系统,左侧菜单栏生成初始化文件—税种认定信息中查询各项税种的认定起始时间以及缴纳期限。
查询缴纳税种的申报情况,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除个人所得税)在纳税申报接收端申报的税种,可以登录天津市税务局网上纳税申报接收系统,登陆之后左侧申报情况查询可以查询企业申报记录;个人所得税可以在自然人税收扣缴客户端中左侧查询统计中进行查询。
查询税种税款缴纳情况,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除个人所得税)在纳税申报接收端申报的税种,可以登录天津市税务局网上纳税申报接收系统,登陆之后左侧缴款信息查询处查询税款缴纳情况;个人所得税可以在自然人税收扣缴客户端中左侧税款缴纳-历史查询中进行查询。
水电企业,因水电开发移民补偿而承担移民安置房建设工程,建好后将移民安置房交付移民。其为移民安置房工程建设所发生的设计费、咨询费、建筑等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