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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分公司出现税务上的处罚,其他分公司也会受影响吗?比如纳税信用、税收政策

分公司出现税务上的处罚,其他分公司也会受影响吗?比如纳税信用、税收政策

请问:如果一家公司在厦门有多家分公司,增值税是否分开申报,其他流转税也分开申报吗?年终是否需要汇总申报?如果需要的话,假设其中一家分公司出现税务上的处罚,其他分公司也会受影响吗,比如纳税信用、税收政策不能享受等等?请帮忙答疑,谢谢


答复:一家分公司出现税务上的处罚,其它分公司的纳税信用评价不受影响。


发布时间:2021-0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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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逐年提升,是否有相关政策依据?

近年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逐年提升,是否有相关政策依据?

您好!请问近年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逐年提升,是否有相关政策依据?谢谢!


历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厦门市政府文件公布为准。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尚未公布,您可以留意市政府网站通知,届时税局网站涉税通知也会予以转发,请您关注。

发布时间:2021-0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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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申请注销时存货是否按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申请注销时存货是否按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发布时间:2021-0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务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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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摇到号码,车辆证件齐全,临时牌照可以交车辆购置税吗?

未摇到号码,车辆证件齐全,临时牌照可以交车辆购置税吗?

你好,请问暂未摇到号码,车辆证件齐全,临时牌照可以交车辆购置税吗?车辆购置税超出60日缴纳期限,滞纳金怎样计算呢?如若咨询结果与地方执行标准不相符,那么请问依据哪个答复为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您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滞纳金,请以文件规定为准。

发布时间:2021-0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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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助工会经费税前扣除

行政补助工会经费税前扣除

我公司每月按工资总额的2%拨缴本公司工会经费,此外本年还计划从在工资总额2%工会经费以外从公司职工福利费科目拨补一笔补助给本公司工会,用于弥补工会本年给职工的节日慰问费不足,增加这笔补助后公司全年福利费并不会超过工资总额的14%。问:上述情况下,这笔行政给予工会的发放职工节日慰问补助,公司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部分,准予列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发布时间:2021-0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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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像采集信息和身份证采集信息进行删除

人像采集信息和身份证采集信息进行删除

你好,我以前在企业担任购票员,现在已经取消本人购票员信息,也已经解除与该企业关联,但税务局大厅依然有当初人像采集信息和身份证信息,没有与任何企业关联,人员信息属于自然人,请问能否把当初人像采集信息和身份证采集信息进行删除?是否能进行跨县办理?而且当初预留手机号不用了,还需要进行变更吗?,能够进行跨县变更?请各位国税老师帮助处理下,谢谢,如果在外地手机号码长期不变更,有什么影响吗?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十六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七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发布时间:2021-0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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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偿贷款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无偿贷款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布时间:2021-0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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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供应商维护人员的差旅费 所得税税前列支

承担供应商维护人员的差旅费 所得税税前列支

承担供应商维护人员的差旅费是否可以做为差旅费全额列支,还是需要计至业务招待费,按限额比例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可按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贵司该部分业务费用是否认定为业务招待费,请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处理。 

发布时间:2021-0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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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出口企业,有一张出口报关单超过申报期限,5月要做免税申报,请问怎么做,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在哪里办理?

外贸出口企业,有一张出口报关单超过申报期限,5月要做免税申报,请问怎么做,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在哪里办理?

我司外贸出口企业,有一张出口报关单超过申报期限,5月要做免税申报,请问怎么做,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在哪里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的规定:“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因此,你司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做免税申报,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即可。

发布时间:2021-0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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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党团经费支出取得的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党团经费支出取得的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党团经费支出中,用于组织党员、团员参观革命教育基地,或者是组织进行爱国主义活动,或者是形势培训等的支出(包含在上述活动中用餐,住宿、租车、场地租用、聘请师资、购买门票及服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项税额抵扣?请具体说明,企业无法自行判断是否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此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发布时间:2021-0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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