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认证登记后申请发放注册码,然后采用此注册码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注册账号,以后凭此账号即可远程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或“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办税。注册码为6位数字和字母。注册码有效期为七天,申请后请及时注册使用。若不慎遗失,可再次申请。
你好,我司是上市公司,我司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持有公司的股份。
现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我司员工)要按什么品目申报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请问海外总公司派来的外籍人士担任总经理职务,与厦门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预计在厦门工作5-7年,工资由厦门分公司承担,有固定租房,偶尔回国最多7天左右,这种情况按居民还是非居民缴纳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往来款做为资产损失,工商吊销时间是2017年11月,账务处理是2018年,请问该资产损失是否可以2018年直接列支,还是需要追溯调整到2017年?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您好,我昨天去税务问,罕见病备案可自由选择,我想再确认下,假如对方未备案,开给我们13%的发票,我们备案了,开3%的销售发票,那这样进项13%的票还能抵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上述贵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抵扣。
逾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符合2011 50号文件规定的逾期客观原因的,该发票只能作为入账凭证进行做账,无法进行抵扣了。
你好,去年有员工休产假,因为领了3个月生育津贴,这3个月公司就没有发放工资给对方,现在要计算2019年的社保缴费基数,对方2018年因为领了生育津贴,公司就少发工资了,对方2018年的平均工资就比较少,现在想问的是从社保局领的生育津贴要计入2019年的社保缴费基数的计算吗
依据劳动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工资总额只包括员工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收入,因此,若在产假期间的收入,可不计划到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范围。 上述情况,可按实际出勤月份计算平均工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因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有加盖印章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应退回重开。
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关于您的问题,文件中对于旅客信息需要注明什么未进行明确,如有相关政策出台,我们将及时通过税务网站、天津税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进行公告,请您持续关注。
我公司于2015年1月被环保处罚1万元,问题一:国家出台财税2015年78号后,之前的资源综合利用即增即退文件已失效,我公司后续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应从什么时间起可以享受?问题二:财税2015年78号文中的1万元以下除外,是否包含本数1万元?问题三:我公司受环保处罚1万元,是否影响资源综合利用退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