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出差乘坐长途大巴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否做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抬头为公司名称。如果可以抵扣,是否按发票的列示的税额抵扣?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我司现有香港集团总部派往大陆从事与项目相关的咨询及监督工作的工程人员(非高管),假设周一从香港来大陆工作,周五回香港,工资全部由境外关联方支付。
问题一: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协定和新颁布的国税总局35号文,是否可以按需求选择,还是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法,需要选择执行税收协定?
问题二:按原个税法,居住天数超过183天;按新个税法则超过90天不满183天。税收协定适用哪个居民判定标准?
问题三:受雇所得已经全额在香港缴纳薪俸税,是否还需境内企业做个税预扣预缴?扣税公式如何选择?
你好,我司是保险企业,汽车生产企业与我司和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由汽车生产企业购买部分商业险送给购车客户,客户购车时选择所需的全部险种进行投保,并向我司交付全部保费。汽车生产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将协议中赠送的保险保费退还给客户。我司可否向汽车销售公司开具其实际购买并赠送给客户的保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客户开具其本人购买的除汽车销售公司赠送的险种外的其他保费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问题所述情况,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发票。
你好,敝司在小规模期间2016年6月才购买的房产,因为在小规模期间取得的房产不能抵扣,那么我成为一般纳税人后19年5月才出售的房产,是否可以按简易征收?还是只能按适用税率征收?谢谢!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拟对高性能混凝土进行研发,公司内部已做相应的立项及初步预算,请问这项研发费用能否享受加扣除?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或手续备查?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企业所得税15-18年都是核定征收而且会计利润亏损,19年(一般纳税人)改为查账征收,发生盈利,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30号)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广东省广州市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肿瘤科张少聪在外委托广州百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批量生产销售自制三无产品水蜜丸需不需要交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此外,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的规定,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因此,如其他个人销售货物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二、如涉及增值税,需缴纳城市维护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此外,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的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因此,如个人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所得,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财务制度备案电子税务操作完后应先退出电子税务局再重新登录,若还是无法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请携带以下材料到柜台备案:1. A01038《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纸质1份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比如实习生一般签的劳务协议,属于兼职类的不存在雇佣关系,按劳务报酬。合同类型单位自行判断,或联系劳动部门咨询
公司法人为外籍人士,在中国有租房子住,然后参加了社保,他报个税的时候是按居民的报还是非居民的报?租房子算不算中国境内有住所?
根据新个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租房不一定等同于境内有住所,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的习惯性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