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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跨境应税行为没有享受免税或零税率,是否可以加计抵减

跨境应税行为没有享受免税或零税率,是否可以加计抵减

我司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向境外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由于服务不完全发生在境外,故没有享受增值税免税或零税率优惠。根据2019年第39号公告,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请问我司没有享受免税或零税率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其它加计抵减条件均满足)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因此,您司可按上述规定进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另外,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和出口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3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二、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因此,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就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但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另外,如果您司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您司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应按上述规定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此外,有关跨境应税行为的具体规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发布时间:2021-0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年度所得税-1年期服务费,可否分期(月)确认收入

年度所得税-1年期服务费,可否分期(月)确认收入

我司自己研发系统,用户入驻本系统收取用户一年期信息技术服务费,一次性收取一年期费用的同时已开具全额增值税普票,并已申报缴纳增值税。入账时我司按12个月分期确认收入,请问我司分期确认收入的方式是否可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调整该收入(由分期确认收入调整为当前全部确认收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发布时间:2021-0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自然人向企业销售货物,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后,企业应按什么项目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向企业销售货物,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后,企业应按什么项目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发布时间:2021-0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请问企业是自行建表登记作为抵扣底稿就可以吗?是否还需要复印发票作为备查?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请问企业是自行建表登记作为抵扣底稿就可以吗?是否还需要复印发票作为备查?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请问企业是自行建表登记作为抵扣底稿就可以吗?是否还需要复印发票作为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将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外其他发票的复印件单独装订备查。 

发布时间:2021-0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要备案财务会计制度和核算软件,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要备案财务会计制度和核算软件,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材料如下:


(一)新设立纳税人初次办理 


1. A01038《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纸质1份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1-0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营改增和增值税减免后,期房增值税优惠

营改增和增值税减免后,期房增值税优惠

开发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单价和税额依据是什么,是否要与交易合同(如购房合同)里载明的金额和税额一致?如不一致,消费者怎么办?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发布时间:2021-0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分公司向总公司开具发票,可以吗?

分公司向总公司开具发票,可以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布时间:2021-0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申报月份有正常申报印花税(购销合同),但该月份发生的股权转让或资本金到位当时未申报相关印花税,现在补做修改申报需要做处罚吗?处罚依据及标准?

申报月份有正常申报印花税(购销合同),但该月份发生的股权转让或资本金到位当时未申报相关印花税,现在补做修改申报需要做处罚吗?处罚依据及标准?

请问: 以前申报月份有正常申报印花税(购销合同),但该月份发生的股权转让或资本金到位当时未申报相关印花税,现在补做修改申报需要做处罚吗?处罚依据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布时间:2021-0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违法  

办税百问

以前年度收入,可以当期开票吗,所得税如何确认

以前年度收入,可以当期开票吗,所得税如何确认

发现以前年度未确认收入也未开具发票,是否可以当期开票,确认当期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发布时间:2021-0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关联企业间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可以做营业外收入处理吗?

关联企业间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可以做营业外收入处理吗?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规定,

    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发布时间:2021-0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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