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建设用于储存粮食及种子的库房占用耕地(国土局备案符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要求)是否交纳耕地占用税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皖地税函〔2012〕646号规定:“五、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契税政策
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房屋的,对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重新承受房屋价值与拆迁房屋价值相等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应缴纳契税;以拆迁补偿款购置住房的,对被拆迁房屋的个人重新承受住房价格与拆迁补偿款相等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应缴纳契税。
重新承受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以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市、县范围内,按照财税〔2010〕94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2、如不需缴纳,已缴纳的印花税可否申请退回?
3、如不需缴纳,纳税申报系统中的财务报表,只有“实收资本”科目,此项差异,会否导致又需要缴纳?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根据国发〔2016〕26号规定:“二、主要内容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具体各市、区县税种分成比例暂未查询到文件规定,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您好!
请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的税收优惠政策15%时,研究开发费的数据是检查三年的还是检查当年的?如果检查三年的数据,每一年的研究开发费需要分别满足当年的研究开发费与当年销售收入的占比?还是滚动的三年合计的研究开发费满足最后一年的研究开发费与当年销售收入的占比?
比如某企业2020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1)该企业2020年研发费用收入占比不达标,但是2018、19、20年合计研发费用收入占比达标,20年汇算清缴能否使用15%的优惠税率?
(2)该企业2021年研发费用收入占比达标,但是2019年、20年、21年合计研发费用收入占比不达标,21年汇算清缴能否使用15%的优惠税率?
安徽中石化按税务局的要求,推广电子发票。但使用过程中很麻烦,请问可以要求安徽中石化开具和原来一样的纸质机打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我们拟给员工发自己非上市母公司的期权,按照一般处理方式是否需要前往主管税局做授予期备案?个人所得税是在授予期缴纳还是在行权期缴纳?具体需要在税局履行什么手续、提交哪些材料?
以上问题还望老师能够给与详细指导,并帮忙列出所依据的政策文件。非常感谢!
1.根据财税〔2016〕101号规定:“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能否按照 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9%)*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预交土地增值税,而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预交土地增值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A公司将一项业务整体转让给B公司时,将计提的三包服务费等预计负债也转让给B公司。
因A公司计提三包服务费时做过纳税调增,对应的预计负债计税基础为0元,和公允价值有差异(差异为纳税调增金额)
该负债整体转让给B公司时,因为该业务A公司无法再取得结算发票,需要将该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公允价值的差异灭失吗?
对B公司转让的债权可以看作A公司对B公司开具了蓝字发票,对B公司转让债务,可以看作对B公司开具了红字发票。不能因为A公司无法取得三包业务结算发票就将时间性差异灭失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