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您好,关于营业税退税的问题。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前已经按照业主的预售面积缴纳的营业税,在实测报告出具后,19年将相关面积差退于业主,现在申请退还面积差所对应的营业税。但税局以超过3年为由不予办理。请问,3年的期限是应该从营改增政策实行开始算还是从我公司将相关款项退于业主开始计算?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当中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应为我公司实际将款项退予业主之日开始算。
老师好:我是销售煤炭的公司,客户很长时间没给我们付款,后经法院调解,答应给我们支付货款及逾期货款利息。请问,货款的逾期利息如何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院调解书上协商是开具16%增值税逾期利息(2018年12月25日下的调解协议书),货物明细栏我们如何选择。谢谢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现代服务*直播服务,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吗?
2、企业在4月、5月忘了填写加计抵减申明,可以6月申报时申请填写申明吗?可以的话,能一并计提之前月份未计提的抵减额吗?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我公司是农产品配送企业,于今年5月在当地税务局办理了农产品免税备案。公司业务发生在三四月,未结算。现给客户开具3-4月份发票,请问三四月发生的业务客户能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扣税吗?
根据您所描述的答复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因此,如您单位本期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是0,则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申报系统会自动触发申报。建议您在河南省电子税务局中,在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中查询是否申报成功。
我2019年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甲处收入4000元/月,乙处5000元/月,分别减了5000元/月基本扣除费申报,没有其他收入,象我这种情况是否要做个税年度汇税清缴。
现答复如下: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税局返还给企业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你好,我代理记账的一家公司是做淘宝联盟佣金推广业务的,从淘宝联盟取得佣金推广收入,佣金收款确认后会返利一部分给通过我司APP或公众号里下单的消费者
(1)返利的金额是消费者自己下单金额的一定小比例计算出来的,用户量很大,类似返利网,请问返利这部分我司要以什么形式计入到成本费用?代缴税款或者代开发票?
(2)金额比较小的返利是否可以不用代扣税款或代开发票,凭有效收款凭证作为入账附件。这部分返利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允许纳税扣除吗?
1、会计处理问题请按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