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业一般计税项目能否差额征税?政策依据
2、简易计税项目差额征收情况下,扣减的分包款如何操作?直接建筑公司将劳务发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开票给建筑公司,依据合同和发票就能抵扣吗?差额抵扣如何填增值税申报表?签订劳务发包对合同有什么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本公司为2020年7月申请转登记纳税人,8月生效为小规模,8月份以后陆续收到一般纳税人期间购进货物付款的专票,但是专票开票时间都在小规模之后也即8月份之后,已经找到12366热点问题解答,但是有个问题是需要我公司证明这些专票属于一般纳税人期间购进的专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我家宝宝新农合村里没交上,给县里打电话让去镇上医院登记,去了医院人家又不给登记,网上不登记就交不成费用,请问该怎么办?河南许昌市长葛市新农合缴费时间截止到什么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保费缴纳由社保部门核定传递计划,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如您需要缴纳社保费,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缴纳:(1)通过微信缴费。微信搜索并关注“河南税务”公众号,点击下面“微服务”-“微税保”,选择“养老缴费”或“医保缴费”对应模块,办理社保费缴纳。您也可以点击“缴费查询”进行查询以往缴费记录(2)通过支付宝缴费。进入支付宝,选择“城市服务”-“社保”-“自然人社保征收”,办理社保费缴纳。(3)通过“网上税务局-河南省税务局”APP手机端缴费。手机下载“河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版)”,通过“首页”-“我的税费”-“缴税费”-“社保费”缴费,办理社保费缴纳。(4)通过参保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大厅窗口、自助办税终端进行缴费。目前我省范围内,河南省税务局官方已开通“微税保”,实现手机缴纳养老及医保金的功能,建议您搜索并关注微信公众号“河南税务”通过官方“微税保”功能进行缴费,您也可以在微信小程序直接搜索“微税保”小程序直接进行缴费,进一步方便快捷广大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你好,请问B企业有车辆一批,向E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正常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车主都应该为B。当前因向C公司贷款,被要求投保人写C贷款公司,因理赔管理被上级总公司A要求被保险人写A上级公司,请问这种情况下B企业是否可以要求E保险人将专票开给自己B企业为行头?投保人为C贷款公司,被保险人为A上级公司,车主为B公司,实质发生业务往来的是B公司,B公司还款给C贷款公司。
回复:根据您所述情形,实际服务接受方为B企业,发票应据实开具给B企业。
我公司为转登记纳税人,在2020年7月申请转登记,8月生效为小规模,我公司收到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业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先付款了,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业务,但销售方开票滞后了,开票日期为8月以后,即我作为转登记小规模收到专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其中第4条第二项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综服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我公司应该属于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专票情形,请核实是否可以勾选抵扣。
“加计扣除”是指在调低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的同时,对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高税率货物时,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建议明确具体问题,以便给出更直接的政策依据。
麻烦咨询一下,截止2020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75%扣税,那么2021年的政策呢,是回归50%还是依旧延续?
财税[2018]9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关于2021年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否还能够延续的问题,敬请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最新文件栏目。(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以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权威文件精神为准。
“加计扣除”是指在调低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的同时,对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高税率货物时,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建议明确具体问题,以便给出更直接的政策依据。
我司注册地在厦门,现有异地(外省)招录员工,在异地工作。其社保关系不转移,还是在异地缴纳(由异地中介公司代缴,公司支付费用给中介)。其工资由公司在厦门发放,并在厦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请问:
1、异地缴纳的社保费用中,个人承担部分,可否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2、异地缴纳的社保费用中,公司承担部分,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请在确认该笔支出真实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