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从事了教育行业,与当地政府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土地自持,产权办理在地产公司名下。现在该土地及房屋全部用于办学用,高中、小学和初中,但是产权属于地产公司,请问该情况下房产税、土地税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征房产税、土地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购置土地用于仓库建设,所建仓库用于储存国家粮油。目前仓库建设正在办理审批流程手续,请问该种情况下,土地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77号文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1、我是一名供应商,与我签订合同的是一个在深圳注册的集团公司(简称总公司)。我给总公司供应钢材,实际钢材使用者为总公司在西安的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分公司),这个西安分公司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2、西安分公司有独立的纳税人识别号,当地要求要以西安分公司的名义对外开票,将税源留在当地。
3、面临的问题:总公司要求签订一份三方协议,变更开票主体,要求我将钢材销售发票开具给西安分公司,其他的权利义务不发生变化。现在我们是两头为难,开给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不答应,开给西安分公司,从法律上税法上导致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不一致。请问,这种签订三方协议变更开票主体的行为是否合理、合规、合法,是否符合税法要求,是否符合《民法典》要求。请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此种普遍问题帮助我们普通供应商给出解决方案,一能满足税务要求,二能满足合同法要求。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8〕53 号 第二条: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2021年还继续免税么?如果2021年1月1日起开的图书发票继续按免税的开没关系么?会处罚么?还是到时候补税也可以?那最图书税率的政策什么时候能出来?正常图书类税率是多少?
简要回复如下:
目前没有新文件。
新开业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办理电子税务局注册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具体办理中,纳税人可依据自身情况,按照相关提示,有选择性地完成上述等事项。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您好!我公司原有三条水泥生产线,分别命名为一线、二线、三线,17年将其中的一线技改新建了新一线,配套垃圾处置和危险废物处置系统,该线后来因业务需要单独成立了新公司,作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母公司保留两条生产线,子公司一条生产线(即新一线)。因为,子公司的生产线是利用母公司的老一线技改的,所以环保部门仍然把三条生产线的排污许可证以母公司的名义发放给我们,省环保厅环保在线监测系统“亲清服务平台”上三条水泥生产线的排污数据仍然以母公司的名义体现(详见附照),分别命名为**公司(1#旋窑)、(2#旋窑)、(3#旋窑)。我们申报环保税时,新一线的排污数据要在子公司申报还是三条线的排污数据都在母公司申报?我们原来把一线的排放数据在子公司申报,二、三线的数据在母公司申报,税务系统核对母公司的申报数和环保部门传递给税务系统的数据后反馈说母公司少申报环保税(详见税务系统反馈截图)。那我们可以三条线的排污数据都在母公司申报,然后母、子公司之间签订费用分摊协议,将按一线实际排放量计算的环保税分摊给子公司承担、入账吗?
企业把70年住宅过户给个人所涉及的税费里,是不是没有增值税销项税额(俗称:开发票的钱),和企业在持有期间的城镇土地管理税和房地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是一家快递公司,属于分包企业类型的。我们有大部分与其他快递公司签订的承揽的快递业务,(通过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委托我公司实际向居民派送承揽的快递业务),收派服务的收货方为居民个人。其中这个快递费用是由个人给我们公司支付或者是由委托公司给我们支付这两种收付款的方式影不影响我公司享受疫情期间免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我们是餐饮企业,公司规定员工每月可以组织聚餐一次,然后在公司报销。如果员工去其他餐饮企业就餐,可以凭借其他企业的发票报销。如果员工在自己家就餐,需要企业自己给自己开票员工才能凭票报销吗?如果不能开票的话,入账凭证用什么? 同理,如果我们请老顾客在自己店里吃饭,请问可以自己给自己开票,然后在公司报销吗?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